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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15日 號次:第65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八七○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八十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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