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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教育法

公布日期:92年01月15日 號次:第65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四○號

茲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 八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依前條規定核准立案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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