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928
修正社會教育法
公布日期:92年01月15日
號次:第65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四○號
茲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 八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依前條規定核准立案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