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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更正

公布日期:92年05月28日 號次:第6526號

司法院秘書長 函
受文者:總統府第二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秘台大二字第09200132810號

主旨:本院釋字第五一0號解釋,解釋理由書中「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係「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之誤;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解釋文中「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之「第三項」,係「第二項」之誤;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中「該規則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准於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等語」之「准於」,係「准予」之誤,均應予更正,請 查照。
來函更正對照表

大法官解釋文號數 刊  登公報號數 頁數 欄別 行數 字數 誤 正 更正發表公報號數
五一○ 六三五五 五 上 三 十 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六五二六
五五六 六五一○ 一五 全 十二 九 第三項 第二項 六五二六
五五七 六五一七 一八一九 全 五五 三十四四 准於 准予 六五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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