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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5月21日 號次:第652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八八六六○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五 條  官職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總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總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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