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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公布日期:92年05月07日 號次:第6520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九二○一二六六九○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編制表」。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編制表」。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院研究中心之設立、運作、改制及解散,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十九條  研究中心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第二十條  前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一條  各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之員額及本規程第十九條所列各職稱人員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經評議會通過,由院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研究人員暨研究技術人員 聘任 164 ∣ 231 一、研究人員除特聘研究員外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五等;研究技術人員分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其員額視預算編列及實際情形配置。二、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職務等級表由本院訂之。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高級管理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高級設計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編審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22 內十一人得列簡任。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3 ∣ 4 內二人得列簡任。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2
管理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2 ∣ 3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1 ∣ 2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2 ∣ 17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8 ∣ 11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8 ∣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3 ∣ 4 內二人得列薦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3 ∣ 4 內二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6 ∣ 8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4 ∣ 5
合計 233 ∣ 331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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