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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08日 號次:第650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九四○號

茲修正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修正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