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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公布日期:92年06月11日 號次:第65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六八七○號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公布

第二十七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增註
一、適用稅則第二七一○○○三九號徵稅之柴油及二七一○○○四一、二七一○○○四九號之燃料油,經經濟部證明確供發電用者,按二.五%稅率徵稅。
第二十七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稅則號別及貨名 本次修正生效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一欄 第二欄
二七一○○○九六低聚合度之混烯類 五% 二% 五% 免稅
第八十四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增註
十三、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准,輸入屬本章且國內未製造之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者免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得免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第八十五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增註
七、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准,輸入屬本章且國內未製造之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者免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得免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第八十七章 鐵路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註
十二、輸入供製造稅則第八七○五四○○○、八七○五九○四○、八七○五九○五一、八七○五九○五二、八七○五九○六○、八七○五九○七○及八七○五九○八○號車輛用歸屬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之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前項增修適用免稅項目,追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十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增註
三、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准,輸入屬本章且國內未製造之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者免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得免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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