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40
增訂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11日 號次:第65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六八六○號

茲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

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公布

第五十條之一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