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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公布日期:92年06月18日
號次:第652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三九四○號
茲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公布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九二○○一○九○號函送「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一次會議(九二、二、二七)邀請行政院長游錫、主計長劉三錡、財政部長林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義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行政院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以院授主孝一字第○九二○○一四五四號函送臺灣菸酒公司及臺灣鐵路管理局二單位配合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修正預算,隨同修正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請併同追加預算案審議;復依據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公布施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規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九二○○三三四四號函送「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之修正案」,請本院併案審議。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九二、五、二三)報告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併案審查。」
此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會計字第○九二○○○四四五四號函檢送該會及所屬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成本效益分析」,請查照案;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經計字第○九二○○○三三三四○號函檢送該部主管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有關「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之相關內容資料,請查照案,以上兩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二次會議(九二、三、七)報告後均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台內會字第○九二○○六六六六七號函檢送該部主管九十二年度歲出追加預算案所列公墓墓籍清查暨環境維護計畫等三十四項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請查照案;交通部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交會字第○九二○○二五一○七號函檢送該部主管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該部暨所屬機關重要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項目計畫書,請查照案,以上兩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六次會議(九二、四、四)報告後均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鑑於上述四案之資料均屬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之補充部分,為利於併案審查與處理,復經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九二、五、二)報告後決定:「改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相關委員會審查。」又行政院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規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九二○○○三四一八號函檢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鄉鎮市提報需求彙總表一份,請本院併案審議,經本院議事處移請預算及決算委員會併提處理。
貳、修正要點
茲將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與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案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之修正情形分述如下:
一、總預算追加預算及其修正部分: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列歲入一兆三、一二八億二、二七六萬元,歲出一兆五、五○二億五、四二一萬三千元,歲入歲出差短二、三七四億三、一四五萬三千元,連同債務還本四六五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二、八三九億三、一四五萬三千元,以發行公債二、三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九億三、一四五萬三千元,予以彌平。
由於受到國際景氣趨緩、國內投資衰退與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失業勞工大量增加,九十一年經濟景氣雖已有復甦跡象,惟整體失業仍未明顯改善。行政院為迅速紓緩失業問題,提供失業者各項公共服務之就業機會,及為提振經濟景氣,提升國人生活品質及強化國家基礎建設,爰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函送「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草案及「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分別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及五月二日公布施行。
行政院爰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前項經費以新臺幣二百億元為限;其運用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經資門支出之限制。」、「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四億元,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及預算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先後編具本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歲入部分:計編列追加預算數三五三億七、○○○萬元(含修正增加數一○七億元),包括臺灣菸酒公司資本收回二一八億元、以前年度代辦公共設施保留地經費結餘款二八億七、○○○萬元、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四八億元、投資中國鋼鐵公司現金股利一七億元、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積繳庫一二億元及航港建設基金賸餘繳庫三○億元。其中一九九億三、二一一萬四千元,作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之財源,一五四億三、七八八萬六千元作為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財源。
歲出部分:計編列追加預算數七八三億三、一九○萬四千元(含修正增加數八四億元),其中: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一九九億三、二一一萬四千元,包括:
公共資訊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一四億六、一七六萬五千元。
造林、護林及農情資訊之收集調查等一○億三、二二三萬八千元。
活絡原住民部落、辦理各項照顧服務等五億二、六五五萬二千元。
河川、水庫之管理及產業之輔導等二九億一、二四五萬七千元。
觀光景點整治、環境美化、資源回收及觀光旅遊資訊系統建置等五五億六、三八五萬九千元。
公共設施維修、公共安全維護、治安協助及交通維護等一三億七、七二五萬一千元。
照顧服務、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社區防災之服務及防疫實施之協助等二七億六、二三二萬元。
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及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九億九、五六七萬二千元。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三三億元。
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五八三億九、九七九萬元(含修正增加數八四億元),主要項目為:
交通及觀光類建設一九○億七、一三○萬元,包括西濱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計畫、地方公共交通網補助計畫、東部鐵路改善計畫、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建設計畫、整備觀光遊憩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推動觀光漁港計畫等。
教育、文化及體育類建設八○億四、七三○萬元,包括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公共圖書館強化計畫、國立臺灣博物館整建展覽典藏研究大樓計畫、臺閩地區古蹟維護計畫、九四年全國運動會場地整修計畫、臺中市休閒自行車網示範工程計畫等。
通信資訊類建設三四億四、七八四萬九千元,包括戶政e網通、地方服務e網通、政府機關資通安全基礎建設、報稅訊息即時通、筆錄電腦化及遠距接見訊問、建置專利商標資料庫、衛生局所網路便民服務等。
防洪排水及環境改善等類建設一九四億三、三三四萬一千元,包括區域排水及河海堤改善計畫、老舊及危險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地方產業交流中心推動計畫、LED交通號誌燈節能示範計畫、土石流災害及農漁村環境改善計畫、原住民部落環境改善計畫、雨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臺北防洪大漢溪沿岸舊垃圾(腐植土)遷置計畫等。
鄉(鎮、市)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八四億元,包括土石流災害及農漁村環境改善計畫、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原住民部落環境改善計畫、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計畫(市區道路、公路)、老舊及危險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區域排水改善工程計畫、整備觀光遊憩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計畫、補助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等。
以上歲入歲出差短四二九億六、一九○萬四千元(含修正減少數二三億元),悉數以發行公債及賒借收入予以支應,其中九五億六、一九○萬四千元係在公共債務法限額內辦理,其餘三三四億元依「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舉債額度之限制。
綜上追加預算結果,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增為一兆三、四八一億九、二七六萬元,歲出增為一兆六、二八五億八、六一一萬七千元,歲入歲出差短為二、八○三億九、三三五萬七千元,連同債務還本四六五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三、二六八億九、三三五萬七千元,以發行公債及賒借二、七七九億六、一九○萬四千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九億三、一四五萬三千元,予以彌平。
二、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二兆六、四六五億三、八九六萬三千元,營業總支出二兆四、九一四億一、六二四萬七千元,稅後純益一、五五一億二、二七一萬六千元,繳庫盈餘一、六一五億三、四九二萬七千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二、○四八億六、一二八萬二千元。鑒於上開追加預算案中部分項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內容,爰經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總預算追加資本收回二一八億元,供作追加預算之財源,爰修正該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配合總預算追加增資九億五、六○○萬元,供作辦理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五、○○○萬元、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建設計畫七億二、二○○萬元、鐵路橋樑改善計畫一億一、六○○萬元及鐵路舊山線三義后里保存維修計畫六、八○○萬元之財源,爰修正該局附屬單位預算。
綜上修正結果,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增列九億五、六○○萬元,修正為二、○五八億一、七二八萬二千元,至營業總收入、營業總支出、稅後純益及繳庫盈餘均無修正數。
參、審議結果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以及與本案相關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所送有關計畫與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資料、行政院所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鄉鎮市提報需求彙總表等七案,經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會同內政及民族等十一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案審查,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陳杰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及財政部林部長全(由張次長秀蓮代理)偕同相關主管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至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修正案,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分組審查辦法」規定,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分別函請各主審之財政、交通委員會會同相關委員會併同審查,並由各主審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案經各分組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審查完竣,分別提出審查報告。再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予以綜合整理並擬具審查總報告。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討論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之修正案」及「臺灣菸酒公司及臺灣鐵路管理局二單位配合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修正預算,隨同修正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請併同追加預算案審議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分別函送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有關計畫與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資料審查案,及「行政院函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鄉鎮市提報需求彙總表一份,請惠予併案審議」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分別說明如下:
一、總預算追加預算及其修正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七項:
針對九十二年度擴大公共建設計畫追加預算,建請有關道路建設及養護工程相關預算中,除國道高速公路之外,其他道路工程有鋪設瀝青者皆應配合「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政策,全面鋪設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既可達成環保目標,亦可節省預算。
本預算案為擴大就業及振興經濟景氣,具相當之迫切性,政府執行上不容怠忽。依預算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考核「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預算」、「擴大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含鄉鎮部分)」之執行,行政院主計處應每季將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及審計部,必要時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審計部收到行政院主計處文後一個月內應就審核結果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行政院院長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前,就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中「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一九九億元預算及「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五○○億元預算,向立法院提出「擴大就業執行成果績效檢討報告」及「振興經濟成果績效檢討報告」,並備質詢。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入、歲出差短四三○億元,悉數以發行公債及賒借收入予以支應,此發行公債部分係經特別立法排除公共債務法之舉債限制而來,並非政府財政管理之常態。衡諸中央政府近年財政收支狀況,為確保國家財政之穩健管理,財政部應就追加預算案排除公共債務法之舉債,擬定償債計畫,於九十二年九月底前至本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中屬於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均全數刪除。
「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中關於e化電腦設備預算,通案刪減一成,業務費通案刪減一成。
以上二項,因主計處已協商通過,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另案刪減相關預算應予除外,另規劃費通案修正為刪減一成。另屬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中屬補助鄉鎮市八十四億元部分亦不做通案刪減。
歲入部分:歲入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三五三億七、○○○萬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八十一項 財政部追加預算數二一八億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修正追加預算數一○七億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行政院修正追加預算數四八億元,照列。
第十項 經濟部修正追加預算數一七億元,照列。
第十一項 水利署及所屬修正追加預算數一二億元,照列。
第十二項 交通部修正追加預算數三○億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項 營建署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二八億七、○○○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歲出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七八三億三、一九○萬四千元,減列六億一、五九六萬八千元(均為擴大公共建設),改列為七七七億一、五九三萬六千元。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八二億九、六三七萬元,減列二億二、一五四萬五千元,改列為八○億七、四八二萬五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三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追加預算數二億七、○六○萬元,照列。
第四項 新聞局追加預算數二億四、三六三萬四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八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追加預算數四、九六二萬八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三四二萬八千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七六八萬五千元,改列為四、一九四萬三千元。
第九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原列追加預算數一億四、○○○萬元,減列第二目「經建計畫之設計、研審及協調」第五節「國土綜合規劃及推動」中擴大公共建設方案觀摩會五○○萬元,另減列二、○○○萬元(項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二、五○○萬元,改列為一億一、五○○萬元。
第十一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二○億四、六五七萬六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二億一、二二六萬四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二九○萬八千元、業務費六五二萬二千元,共計減列九四三萬元,改列為二○億三、七一四萬六千元。
第十三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八億七、六二七萬三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億一、七二二萬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一億○、○一○萬八千元、業務費五、二八二萬二千元,共計減列一億五、二九三萬元,改列為一七億二、三三四萬三千元。
通過決議一項:
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中關於「研考會及所屬」所編列追加預算一八億七、六二七萬三千元,對於採購相關電腦設備之「採購評議會議」出席人員中,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代表。
第十七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列追加預算數一億○、八○○萬元,減列第三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中「補助暨輔導各縣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之前置作業,訓練及宣導等相關經費」二、○○○萬元、「辦理生態工法展覽示範計畫經費」之觀摩經費六五○萬元,共計減列二、六五○萬元,改列為八、一五○萬元。
第十八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二七億六、二三五萬九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五億四、五三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九項 體育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七億九、九三○萬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三、四三○萬元),照列。
第五款 司法院主管
第一項 司法院追加預算數一億三、○○○萬八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九七億一、四一五萬二千元,減列二億八、九三六萬六千元,改列為一九四億二、四七八萬六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內政部原列追加預算數三九億五、四七五萬三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二七億四、九三八萬三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八、五○八萬一千元、業務費二八萬五千元,共計減列八、五三六萬六千元,改列為三八億六、九三八萬七千元。
第二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三五億二、四七六萬六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六億二、一一二萬九千元),減列第四目「營建業務」二億元(項目自行調整,但不得減列辦理各鄉(鎮、市)屬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所需環境景觀改善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經費)、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一○○萬元、業務費三○○萬元,共計減列二億○、四○○萬元,改列為一三三億二、○七六萬六千元。(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各鄉(鎮、市)屬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細目應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
第三項 警政署追加預算數一二億四、八二八萬九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三億四、三六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六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追加預算數四億七、四七八萬一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十一項 消防署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二億一、四二七萬二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十三項 建築研究所追加預算數二億四、○○○萬元,照列。
第十四項 兒童局追加預算數五、七二九萬一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九款 外交部主管
第一項 外交部追加預算數四、○○○萬元,照列。
第十一款 財政部主管原列追加預算數二億○、一四三萬七千元,減列一、九○○萬元,改列為一億八、二四三萬七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財政部追加預算數二三萬八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七項 臺北市國稅局原列追加預算數二、一九九萬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一○九萬二千元、業務費一一○萬七千元,共計減列二一九萬九千元,改列為一、九七九萬一千元。
第八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追加預算數八、六七五萬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八三四萬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五五二萬四千元、業務費二三一萬七千元,共計減列七八四萬一千元,改列為七、八九○萬九千元。
第九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追加預算數三、七三○萬一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一九萬一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二○五萬元、業務費一五六萬一千元,共計減列三六一萬一千元,改列為三、三六九萬元。
第十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追加預算數三、七二二萬八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六六萬八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二二四萬二千元、業務費一三一萬四千元,共計減列三五五萬六千元,改列為三、三六七萬二千元。
第十一項 高雄市國稅局原列追加預算數一、七九三萬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一○九萬二千元、業務費七○萬一千元,共計減列一七九萬三千元,改列為一、六一三萬七千元。
第十二款 教育部主管
第一項 教育部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七六億五、三五六萬四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二一億四、○八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三款 法務部主管
第一項 法務部原列追加預算數二億八、五八七萬九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二、三九○萬八千元、業務費四六七萬九千元,共計減列二、八五八萬七千元,改列為二億五、七二九萬二千元。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七億八、六○二萬六千元,減列三、五二○萬元,改列為一○七億五、○八二萬六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通過決議一項:
經濟部及其所屬執行「國有房舍清查收回計畫」不力,造成國有房舍遭長期違法佔用,卻無法回收,有損公權力形象,公務員有廢弛職務之嫌。爰此,經濟部應於九十二年底前完成對其所屬國有財產之清查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向本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第一項 經濟部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二一億六、一七九萬一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億七、三二七萬三千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導等經費五○○萬元、業務費一○○萬元,共計減列六○○萬元,改列為二一億五、五七九萬一千元。
第二項 工業局原列追加預算數五億二、九八一萬二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四億九、七八一萬二千元),減列業務費三二○萬元,改列為五億二、六六一萬二千元。
第三項 國際貿易局追加預算數九四五萬二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四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二、○二五萬五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五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追加預算數一億六、四五五萬三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四五五萬三千元),減列e化電腦設備預算四○萬元、業務費一、五六○萬元,共計減列一、六○○萬元,改列為一億四、八五五萬三千元。
第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四五億三、四五八萬四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六億六、○二八萬三千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六○○萬元、業務費四○○萬元,共計減列一、○○○萬元,改列為四五億二、四五八萬四千元。
第八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一三五萬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九項 中小企業處追加預算數三三億二、六二○萬三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十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三、八○二萬六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十五款 交通部主管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五九億三、三五七萬元,減列四一三萬元,改列為一五九億二、九四四萬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交通部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三、七一六萬二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七四八萬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四一三萬元,改列為三七億三、三○三萬二千元。
通過決議一項:
為使「擴大公共建設」所編列預算能迅速順利執行,以達振興經濟之預期目標,交通部所編列「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計畫」相關預算中,鄉道之破損道路屬於鄉(鎮、市)與村里間之聯絡道路(非屬鄉鎮市與鄉鎮市之間的聯絡道路),其權責上並無疑慮,且該鄉(鎮、市)有執行能力可於期限內順利完成者,應依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於預算通過後,各鄉(鎮、市)得向預算編列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將預算交該鄉(鎮、市)執行。
第四項 觀光局及所屬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二○億六、三三九萬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五億八、○七六萬元),照列。
第七項 公路總局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一億三、三○一萬八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九、四九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十八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二億一、七○六萬八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三、八三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九款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第二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追加預算數八、七三五萬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七一○萬元,改列為八、○二五萬元。
第二十一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一三億九、四七三萬八千元,減列一六○萬元,改列為一一三億九、三一三萬八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修正後追加預算數一○六億一、六四二萬九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四億九、一二六萬九千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一三○萬元、業務費一○萬元,共計減列一四○萬元,改列為一○六億一、五○二萬九千元。
第二項 漁業署及所屬追加預算數六億四、四三○萬二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三、六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原列追加預算數一億三、四○○萬七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四、一○○萬七千元),減列業務費二○萬元,改列為一億三、三八○萬七千元。
第二十二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追加預算數三億九、四七五萬四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勞工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一億二、○二九萬一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二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二億七、四四六萬三千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二十三款 衛生署主管原列追加預算數七億二、五九五萬二千元,減列九四四萬元,改列為七億一、六五一萬二千元,審議結果,按項分列如次:
第一項 衛生署原列追加預算數六億五、一二九萬二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五億五、一二九萬二千元),減列示範、規劃、宣傳等經費二○萬元、e化電腦設備預算五九一萬元、業務費三三三萬元,共計減列九四四萬元,改列為六億四、一八五萬二千元。
第二項 疾病管制局追加預算數七、四六六萬元(均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照列。
第二十四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一項 環境保護署追加預算數二四億七、一○三萬六千元(含公共服務擴大就業一九億七、一○三萬六千元),照列。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原列四二九億六、一九○萬四千元,隨同上述歲入、歲出審議結果,減列六億一、五九六萬八千元,改列為四二三億四、五九三萬六千元,以依「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舉債三三四億元(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舉債額度之限制)及在公共債務法限額內舉債八九億四、五九三萬六千元,予以彌平。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分別函送九十二年度追加預算案有關計畫與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資料、行政院函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鄉鎮市提報需求彙總表等案,隨同「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審議通過。
三、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第一組財政部主管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修正預算:
茲將審議結果分列如下:
業務計畫部分:無修正數。
營業收支部分:
營業總收入:無修正數。
營業總支出:無修正數。
稅後純益:無修正數。
生產成本:無修正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修正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無修正數。
資金運用部分:現金流量部分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修正增列二一八億元(減資繳庫二一八億元),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隨同修正減列二一八億元,均照列。
第三組交通部主管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修正預算:
茲將審議結果分列如下: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營業收支部分:
營業總收入:無修正數。
營業總支出:無修正數。
純損:無修正數。
服務成本:無修正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修正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照案通過。
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