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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02日 號次:第649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二七八○號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公布

第九十二條之一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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