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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糧食管理法
公布日期:91年12月31日
號次:第649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四八三○號
茲刪除糧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糧食管理法刪除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七 條 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稻米及米食製品之輸入,在海關進口稅則所定配額數量內,得由主管機關輸入,或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比例,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輸入。
前項配額以外數量之輸入,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輸入。未具糧商資格者,得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輸入。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輸入原料糯(碎)米再加工製品輸出者,其輸入適用配額內稅率,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輸入之資格、方式、程序、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因應國內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或其他必要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輸入者,其輸入適用配額內稅率,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
第十七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