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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稚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25日
號次:第653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四九三○號
茲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八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