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666
修正幼稚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25日 號次:第653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四九三○號

茲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八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