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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25日 號次:第653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四九一○號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