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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軍事教育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25日 號次:第653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四八八○號

茲增訂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軍事教育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二十一條之一  國防部為因應軍事教育發展趨勢,推廣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及科技研發能力,得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事項,準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但捐贈收支、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收支、建教合作收支及投資項目有關收支,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之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