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1009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6月25日
號次:第653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六二二○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