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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公布日期:92年09月03日 號次:第6540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0九二0二五七一六○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第二十三條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二十九條  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表,由本院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研究人員暨研究技術人員 813 ∣ 1155 一、研究人員除特聘研究員外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五等;研究技術人員分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其員額視預算編列及實際情形配置。二、均聘任。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高級管理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高級設計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2
編審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64 ∣ 92 內四十六人得列簡任。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1 ∣ 15 內七人得列簡任。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5 ∣ 7
管理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7 ∣ 9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5 ∣ 7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50 ∣ 72
館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23 ∣ 33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34 ∣ 48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35 ∣ 49 內二十五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4 ∣ 19 內十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4 ∣ 19 內九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26 ∣ 36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4 ∣ 20 內五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計 1118 ∣ 1587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五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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