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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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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106年06月14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0日秘書長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華總參字第09110050650號秘書長函修正第18點、第19點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秘書長核定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華總參字第09510022501號函修正,將「總統府行政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華總法字第10110048991號令修正第11點、第18點及附件3至5、7至10並刪除第19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華總法字第1061003278號令修正第10點、第15點、第16點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事項,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除依法令應刊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張貼於機關公告欄者外,均以刊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為主要公開方式;其未刊載於網站者,應提供公開閱覽;必要時,並得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三、本府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由作成或取得之主管單位承辦公開事宜,其協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於刊載本府公報者,送交第二局辦理。

(二)關於刊載新聞紙者,由承辦單位自行辦理。

(三)關於刊載本府公告欄者,送交第三局辦理。

(四)關於刊載本府全球資訊網者,依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資訊維護更新作業要點之規定,由主管單位自行刊載,或送交公共事務室刊載。

(五)關於提供公開閱覽者,將影本或備份送交第二局陳列於檔案閱覽場所。

(六)關於舉行記者會、說明會者,會同公共事務室辦理。

四、本府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其公開之期間,由作成或取得之主管單位視其性質定之,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公開之政府資訊具有效力存續期間者,應一併表明之。

(二)關於刊載本府全球資訊網者,應以資料庫方式管理,以備檢索。

(三)關於提供公開閱覽者,其公開期間經過後,應製作目錄,置於閱覽場所,以 備檢索。

五、向本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其審核及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主管單位辦理,並授權由該單位主管核判。

六、申請人向本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之證明。

     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並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七、收文單位應登記申請書送達本府之時間,承辦單位並應存證附卷。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首項政府資訊之承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八、承辦單位應先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書之記載是否完備。如有不備,其能補正者,應先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附件三)。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九、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第三人權益時,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附件四);其所在不明者,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附件五)。其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第三人表示之意見不具有拘束力,承辦單位仍得視情形為准駁之決定。

十、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非本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取得或不存在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如確知屬於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附件六)。

十一、承辦單位應於本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附件七)。
         申請人補正及第三人表示意見之期間不算入處理期間。

十二、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於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應駁回其申請。但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仍應受理申請提供。

十三、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者,除當場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八)。其提供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重製或複製品:

1、依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重製或複製品,並視情形以郵寄、傳真或電子傳遞之方式交付之。

2、重製之費用,應先通知申請人以郵政匯票繳納。

(二)提供閱覽、抄錄或攝影:

1、依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提供閱覽、抄錄或攝影。

2、政府資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難於重製或重製所需勞費甚鉅者,得僅供閱覽。

(三)告知查詢之方式:政府資訊已依法主動公開者,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十四、駁回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記載駁回之理由,及附記不服駁回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附件九)。其為一部核准一部駁回者,應以同一書面分別記載核准及駁回之部分(附件十)。

十五、本府之政府資訊提供閱覽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閱覽場所為本府一樓檔案閱覽抄錄室。

(二)閱覽場所應設置錄影、錄音及影印設備。閱覽卷宗應全程錄影,錄音由承辦單位視個案情形自行決定。

(三)提供閱覽需調閱檔案者,由承辦單位依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辦理,並應注意檔案之交接、收回及安全事宜。

(四)交付檔案予申請人閱覽者,應注意裝釘確實及編頁完整。其依法不提供閱覽部分,應先遮蔽或抽出。

(五)申請人需影印者,應向其收取費用。其費用計算基準並張貼於閱覽場所。

十六、本府提供政府資訊而收取費用者,其出納及會計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納:承辦單位及閱覽場所應備置收據,於申請人繳交費用後,交申請人收執。其收據使用本府因應檔案法應用檔案申請所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承辦單位收受費用後,應即交付第三局(第四科)。

(二)會計:主計處應依規定辦理入帳。

十七、申請人向本府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記載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十一)。

十八、承辦單位應於本府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承辦單位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

         其他辦理之程序準用第五點至第十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之規定。   

附件1-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 (DOCODT)

附件2-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委任書 (DOCODT)

附件3-補正通知書 (DOCODT)

附件4-第三人表示意見通知書 (DOCODT)

附件5-第三人表示意見公告 (DOCODT)

附件6-函轉政府資訊申請案 (DOCODT)

附件7-延長處理期間通知書 (DOCODT)

附件8-提供政府資訊核准通知書 (DOCODT)

附件9-提供政府資訊駁回通知書 (DOCODT)

附件10-提供政府資訊一部駁回通知書 (DOCODT)

附件11-政府資訊更正補充申請書 (DOCODT)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