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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

我國因非聯合國之會員國,無法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國家報告審查,惟為提升我國人權保障,促進相關人權標準與國際社會接軌,我國仍決定主動參照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就我國家報告提出觀察報告,做為提交聯合國審查之替代方案,以構築國際人權對話平臺,建立我國國家報告制度。

101年4月我國提出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後,於102年2月25日至27日舉辦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依循聯合國審查模式,與我國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進行建設性對話,逐條審視我國落實兩公約之情形,並於同年3月1日發表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國際審查委員除肯定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遵循相關人權義務所展現的決心,亦針對相關人權保障缺失提出具體之改進建議。此一審查模式不僅具有開創性與獨特性,且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均具有重大意義,為我國人權保障之重要里程碑。

105年4月我國提出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後,亦延續前述機制,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於106年1月16日至18日舉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於同年1月20日發表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本次審查委員會認為,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遵循相關人權義務的監督程序,展現模範性的決心,除遵循國際慣例提出有價值且詳盡的報告外,並以高度建設性的態度與審查委員會互動。

◎ 初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

◎ 第二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