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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7年06月29日


會議發言內容

時間:107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點: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     記錄:法務部王晶英、吳政達

出席:施委員俊吉(請假)、蔡委員烱燉、孫委員大川(請假)、李委員念祖(請假)、林委員子倫、孫委員友聯、孫委員迺翊、張委員文貞、彭委員揚凱(請假)、黃默委員(請假)、黃委員俊杰、黃委員嵩立、葉委員大華、劉委員梅君、藍委員佩嘉(請假)、王委員國羽、李委員麗娟

列席: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執行秘書總統府劉副秘書長建忻(請假)、副執行秘書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內政部花政務次長敬群、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教育部朱主任秘書楠賢、外交部蔡主任秘書明耀、交通部李主任秘書泰興、勞動部廖參事為仁、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黃專門委員蘭琇、內政部營建署高組長文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李副組長黛華、總統府第一局吳局長美紅、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張主任文蘭、法務部法制司賴司長哲雄、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召集人陳副總統致詞:(略)

貳、確認第三十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洽悉。

參、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一)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各小組所擬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之管考建議,均照案通過。

(二)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辦理情形

 決定

1. 有關各部會所填報之辦理情形內容無法具體回應「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所訂人權指標之問題,請議事組再協助各該點次權責機關務必本於簡明扼要、具體精確且有系統地修正;並請將現行按季填報之管考方式,調整為每半年填報1次。

2.有關將「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其辦理情形及預擬管考建議整併為1冊,以利委員閱讀,請議事組研議。

3. 現行以「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作為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係為短期內行政院尚無專責人權單位之因應作法,應評估擇定重大人權議題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必要,請行政院研議。

(三)報告「我國各核心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共通性作業規範(草案)」

決定:關於「我國各核心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共通性作業規範」,授權議事組參酌委員及列席機關之意見,研議修正後通過。

(四)本次會議委員及各小組提案情形

決定:洽悉。

(五)人權建言案

決定:有關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就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所提「終結體制暴力」及「建立並落實兒童申訴制度」之後續行動建議,考量於行政院或部會層級研議仍有難度,爰請經社文公約小組於下次委員會議召開前,先行召開小組會議討論,並研提處理意見提本委員會確認。

二、教育部專案報告「檢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管理辦理情形」

決定:請教育部參酌委員所提之意見,就保障學生人權,避免學生因服裝儀容管理而受到體罰,妥適研擬相關措施,並釐清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全盤檢視後修正並充實報告內容,於下次委員會議時再次提出專案報告。

三、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專案報告「有關推動身心障礙者整體權益保障」

決議

一、本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三「建請交通部重新檢討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相關政策補助(以無障礙計程車為例),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公民平權精神」合併討論。

二、本案請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參酌委員所提建議,就身心障礙者搭乘交通工具、落實特殊教育、無障礙環境設施之整體建置及相關統計數據之蒐集等,積極檢討辦理,並於6個月後再次提出補充報告,報告內容應含括推動期程及成果。

肆、討論事項

一、 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提案1:為強化我國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的實施,政府應按公約規定,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舉辦國際審查,請討論。

決議:請內政部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撰提該公約國家報告及舉辦該公約國際審查等事項,規劃推動期程,並於下次委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二、 經社文公約小組提案:無證移工及其無國籍寶寶權益保護問題,請討論。

決議:本案順延至第33次會議中再行討論。(列為第33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

三、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提案2:建請交通部重新檢討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相關政策補助(以無障礙計程車為例),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公民平權精神,請討論。

決議

一、本案與報告事項三「有關推動身心障礙者整體權益保障」合併討論。

二、本案請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參酌委員所提建議,就身心障礙者搭乘交通工具、落實特殊教育、無障礙環境設施之整體建置及相關統計數據之蒐集等,積極檢討辦理,並於6個月後再次提出補充報告,報告內容應含括推動期程及成果。(同報告事項三決議)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