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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08號解釋

公布日期:110年09月29日 號次:第7565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100026157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08號解釋
 附釋字第808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