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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2號解釋

公布日期:107年03月28日 號次:第7356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2號解釋
附釋字第762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