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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20號解釋

公布日期:103年10月01日 號次:第7160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1401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二0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二0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0號解釋

解 釋 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