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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黃嘉明等二十一人

公布日期:89年12月13日 號次:第637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九六一九○號

一、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黃嘉明、張文明、謝凱祥、陳建化、葉鎧瑋、高駿諺、邱盛富、楊路加、賴忠豪、林忠義、巴志昌、劉寒森、邱啟傑、黃嘉淳、駱文義、吳春木、趙正文、趙正華、邱啟豪等十九人,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曾茂興,免除其刑之執行。
三、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蘇炳坤,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特赦名冊詳如後附)
註:名冊請見Word及Dynadoc文件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國防部部長 伍世文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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