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總統府法令

法令內容

法令目錄:通用 > 組織
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布日期:114年01月21日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9日核定,並經114年1月21日秘書長華總一智字第11410003482號函訂定

  • 一、為強化國家面臨緊急狀態或天然災害時,政府及社會正常運作之韌性,特設置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作為社會參與之平台、社會溝通之橋梁,及政策效能之引擎。
  • 二、本會任務如下:
    • (一) 彙整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資通與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建言。
    • (二) 協助政府擬定全民自我保護能力策略,以因應各種災害及風險。
  •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餘委員由總統就政府機關、產業界、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任之,並得另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補(增、改)聘時, 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機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列席會議或召開分組會議。
  • 五、本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指派,統籌幕僚工作事宜。
  • 六、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 七、本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屬網頁,公開委員與顧問名單、會議資料及紀錄。
  • 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