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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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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布日期:114年01月21日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9日核定,並經114年1月21日秘書長華總一智字第11410003480號函訂定
 

  • 一、為積極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挑戰,以國家視角進行氣候治理及國際合作,特設置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下稱本會),以作為社會參與之平台、社會溝通之橋梁,及政策效能之引擎。
  • 二、本會任務如下:
    • (一) 彙整有關淨零路徑、多元綠能減碳科技、綠色數位雙軸轉型、永續綠生活、公正轉型、綠色永續金融、國土永續調適韌性等建言。
    • (二) 協助政府擬定國家氣候治理戰略方針、推動關鍵行動計畫,強化因應氣候變遷韌性。
  •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餘委員由總統就政府機關、產業界、公民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任之,並得另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補(增、改)聘時,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機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列席會議或召開分組會議。
  • 五、本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指派,統籌幕僚工作事宜。
  • 六、本會幕僚業務由總統府、環境部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 七、本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屬網頁,公開委員與顧問名單、會議資料及紀錄。
  • 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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