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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主計審計 > 會計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公布日期    106年03月31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6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華總會二字第094100311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華總會二字第095000552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華總會二字第095100513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華總主二字第10610018570號函修正第4點至第7點、刪除第8點

 

一、總統府為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經費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本經費由總統府視實際需要編列,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依預算法規定按月分配支用。 

四、本經費之支用依國庫法之國庫支付程序及會計法之會計事務程序辦理,並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時,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統一發票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五、 本經費報支之相關案據資料,如涉及機密者,得由經辦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保密規定,另行封存編號歸檔,並應於相關會計憑證或憑證黏存單上載明機密檔案之編號及存放地點,備供查核。 

六、 本經費應由主計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按月編製收支執行月報,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呈報 總統。 

七、本經費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帳冊,由主計處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法令保管及銷毀,其中涉及機密者,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均依審計法規定提供審計機關查核。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