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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公布日期:99年09月01日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將「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99)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01號令修正第4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一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三條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四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五條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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