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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公布日期:99年09月01日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六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將「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99)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01號令修正第4條
第一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三條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四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五條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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