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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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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政府資訊閱覽須知
公布日期    95年05月01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0日秘書長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華總參字第09110050650號秘書長函修正第6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華總參字第09510022501號函修正,將「總統府行政資訊閱覽須知」名稱修正為「總統府政府資訊閱覽須知」,並修正全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閱覽政府資訊,關於閱覽人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閱覽人前來本府閱覽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者,應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二號門(重慶南路及貴陽街交叉口)辦理入府手續,經安全檢查及換發證件後,由警衛人員導引至閱覽場所。

閱覽人依申請核准閱覽特定政府資訊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攜帶本府核准通知書,於指定時間到達本府,經警衛人員通知承辦人員接待至閱覽場所。

閱覽人於閱覽期間,不得無故離開閱覽場所。

三、閱覽人進入閱覽場所時,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應向其說明本須知之要旨,並請其於閱覽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

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應於閱覽登記簿記錄閱覽人閱覽起訖時間及異常情事。

四、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經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之同意,得延長之。

閱覽人逾前項所定時間仍未完成閱覽者,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應告知另行辦理閱覽。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依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受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之指導及監督,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場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之行為。

(三)政府資訊經裝訂或遮蔽者,不得拆散或揭除。

(四)抄錄政府資訊,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修正液。

(五)政府資訊之抄錄或影印等重製行為,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六)政府資訊使用完畢後,應照原狀交還承辦人員或存放原來處所。

(七)不得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及檳榔或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八)不得有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經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勸阻無效者,得立即中止其閱覽。必要時,得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視情形移送司法機關。

六、閱覽人應妥善使用各項設備,如因過失而導致故障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七、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完畢後,應即告知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其出府手續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八、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