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榮典資訊文書 > 公報圖書
總統府公報發行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106年08月30日

中華民國61年8月14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4年7月7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5年2月13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5年11月2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7年6月12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90年3月8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2點、第4點、第5點、增訂第3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華總二報字第10610019750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刪除第7點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華總二報字第10610046110號函修正第1點、第4點,並自106年9月1日生效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報之發行,由第二局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公報發行刊期及數量如下:

(一)刊期:每逢週三發行一期,如遇國定假日得提前或延後出刊;另於非公報出刊日公布法律時得予增刊。

(二)數量:視贈、訂戶情形,隨時簽報調整。

三、公報發行當日同時將公報登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

四、公報之贈閱及訂閱有關事項如下:

(一)贈閱之範圍:以下贈閱範圍內之單位及數量,由第二局局長核定;其他必須贈閱者,應先陳長官核准。

1、互有出版品交換之政府機關。

2、具有文化傳播、政令宣導功能之單位。

3、政黨。

(二)訂閱:定期部分,分半年、全年兩種,凡國內各機關、學校、團體或民眾均可向郵局劃撥訂閱;零售部分,可向本府第二局及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洽購。

(三)公報之價格,得視印刷成本及郵寄資費隨時簽報調整。

五、公報業務經費及報費收入:

(一)業務經費:得按年度編列預算,以支付公報印刷費、郵費、包裝及其他有關發行費用為限。

(二)報費收入:郵政劃撥、零售報費收入及委託統籌展售銷售帳款於收到款項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最長不得逾五日。

六、公報之遞送,國內部分,由本府專送或郵寄;國外部分,委託國家圖書館代辦或由外交部以外交郵袋遞送。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