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85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47年3月13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60年6月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0年5月3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5年11月2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一、總統府製發各機關印信之審定,依本要點辦理。
二、印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一)永久性機關:其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設者。
(二)臨時性機關:
1、為特定之目的而設,其成立有一定期間者。
2、其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三)特殊性機關:
1、該機關組織成立所依據之法令規定,其首長為聘任、派任或兼任者。
2、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派員所組成者。
3、其組織及隸屬關係不屬於駐在機關之行政系統者。
4、其組織及任務不屬於一般行政系統者。
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