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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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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目錄:榮典資訊文書 > 印信
總統府製發各機關印信審定要點

公布日期:85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47年3月13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60年6月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0年5月3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5年11月2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一、總統府製發各機關印信之審定,依本要點辦理。

  二、印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一)永久性機關:其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設者。

   (二)臨時性機關:

     1、為特定之目的而設,其成立有一定期間者。

     2、其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三)特殊性機關:

     1、該機關組織成立所依據之法令規定,其首長為聘任、派任或兼任者。

     2、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派員所組成者。

     3、其組織及隸屬關係不屬於駐在機關之行政系統者。

     4、其組織及任務不屬於一般行政系統者。

  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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