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法令
法令內容
公布日期:70年12月07日
中華民國三十年二月十二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十七條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十條附表「中正勳章圖說」及附圖(三)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第二條
勳章分左列五種:
一、采玉大勳章。
二、中山勳章。
三、中正勳章。
四、卿雲勳章。
五、景星勳章。
第三條
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第四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第五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六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第七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第八條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第九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第十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第十二條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第十三條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總統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陸海空軍軍人之授勳,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動章式樣及圖說
|
勳章名稱 |
等 級 |
種類 |
直 徑 |
圖 說 |
|
采玉大勳章 |
不分等 |
正章 副章 |
九.六公分 八.二公分 |
采玉大勳章中心為玉質國徽,以示國家至上之意。內則崇敬元首,外則敦睦邦交,乃我國最高榮譽勳章。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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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勳章 |
不分等 |
正章 副章 |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
中山勳章正章中心為國父孫中山先生遺像,副章中心為「三民主義」一書,象徵國父創造中華民國,其所著三民主義,博大精深,為中華民國立國之依據。其意義一以紀念國父,一以酬報殊勳。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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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勳章 |
不分等 |
正章 副章 |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
中正勳章正章中心為先總統蔣公中正遺像,副章中心為「中華民國憲法」。蔣公繼承國父遺志,領導全國軍民,內除軍閥,外抗強鄰,廢除不平等條約,實行民主憲政,建設台、澎、金、馬,奠定光復大陸國土基礎。設立此章,以示對蔣公之紀念與崇敬,並象徵蔣公德業與民主憲政,光耀於世,永垂不朽。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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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勳章 |
一-三等 四-九等 |
正章
副章 |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六.四公分 |
卿雲勳章中心為卿雲。卿及慶古通用,慶雲為祥瑞之雲。此章分一等至九等,一、二、三等均用大綬;四、五等用領綬;六、七等用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用襟綬,各等均有表,其式樣如附圖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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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星勳章 |
一-三等 四-九等 |
正章
副章 |
九.四公分 七.六公分 六公分 |
景星勳章中心為五角星形圖案,景星,猶言德星。此章分一等至九等,一、二、三等均用大綬;四、五等用領綬;六、七等用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用襟綬,各等均有表,其式樣如附圖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二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