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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公布日期:70年12月07日

中華民國三十年二月十二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十條附表「中正勳章圖說」及附圖(三)

勳章條例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第二條

  勳章分左列五種:

  一、采玉大勳章。

  二、中山勳章。

  三、中正勳章。

  四、卿雲勳章。

  五、景星勳章。

第三條

  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第四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第五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六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第七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第八條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第九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第十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第十二條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第十三條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總統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陸海空軍軍人之授勳,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動章式樣及圖說

勳章名稱

等 級

種類

直 徑

圖  說

采玉大勳章

不分等

正章

副章

九.六公分

八.二公分

采玉大勳章中心為玉質國徽,以示國家至上之意。內則崇敬元首,外則敦睦邦交,乃我國最高榮譽勳章。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一

中山勳章

不分等

正章

副章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中山勳章正章中心為國父孫中山先生遺像,副章中心為「三民主義」一書,象徵國父創造中華民國,其所著三民主義,博大精深,為中華民國立國之依據。其意義一以紀念國父,一以酬報殊勳。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二

中正勳章

不分等

正章

副章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中正勳章正章中心為先總統蔣公中正遺像,副章中心為「中華民國憲法」。蔣公繼承國父遺志,領導全國軍民,內除軍閥,外抗強鄰,廢除不平等條約,實行民主憲政,建設台、澎、金、馬,奠定光復大陸國土基礎。設立此章,以示對蔣公之紀念與崇敬,並象徵蔣公德業與民主憲政,光耀於世,永垂不朽。此章為大綬,有表,不分等級,其式樣如附圖三

卿雲勳章

一-三等

四-九等

正章

 

副章

九.六公分

七.六公分

六.四公分

卿雲勳章中心為卿雲。卿及慶古通用,慶雲為祥瑞之雲。此章分一等至九等,一、二、三等均用大綬;四、五等用領綬;六、七等用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用襟綬,各等均有表,其式樣如附圖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景星勳章

一-三等

四-九等

正章

 

副章

九.四公分

七.六公分

六公分

景星勳章中心為五角星形圖案,景星,猶言德星。此章分一等至九等,一、二、三等均用大綬;四、五等用領綬;六、七等用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用襟綬,各等均有表,其式樣如附圖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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