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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簡介

設置要點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總統核定;99年12月14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09900310600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總統核定修正第七點;103年6月6日總統府華總一信字第10310035221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總統核定修正第三點;105年12月9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510078280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總統核定修正第二點及第七點;106年5月2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600050992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總統核定自109年5月19日停止適用;109年5月15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910030810號函分行

  • 為弘揚人權理念及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強化人權政策諮詢功能,特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任務如下:
    • 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
    • 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
    • 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
    • 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或二人為副召集人,均由總統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本會委員聘期二年。但總統卸任時,其聘期於總統卸任日屆滿。
  • 委員出缺時,依本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與其他相關人士列席。會議紀錄並應公開。
  • 本會就政府依聯合國各人權公約規定,定期提出之國家人權報告及其辦理國際審查會議之規劃,提供諮詢意見,並督促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派兼人員辦理之。
  • 本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