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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成立緣起

為弘揚人權理念與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98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人權公約(下稱兩公約),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年4月22日公布施行法並訂於12月10日施行,另於5月14日簽署兩公約批准書。

考量聯合國所提出與人權相關的巴黎原則、我國憲政體系與國情、相關機關職權分工及其他國家人權保障機構運作型態等面向,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成立任務編組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於99年12月10日舉行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正式運作。

蔡總統於105年5月20日上任後,為持續推動我國人權的促進與保障,於同年5月27日核示本會繼續運作,並於12月29日本會舉行第四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親臨致詞表示,「人權是普世價值,但卻永遠需要透過在地實踐,才能夠真正實現」,並期勉全體國人「向上看齊、向下扎根」,讓臺灣的人權成為世界其他國家的高標準。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