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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公布陳哲男不假出國及不當指派部屬處理私人財務案之調查報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針對陳哲男先生於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任內不假出國及不當指派部屬處理私人財務事件,總統府今天下午召開專案調查報告記者會,並由小組召集人政風處處長謝建財公布調查結果。
  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文宗在記者會中也補充表示,對於陳哲男先生於本府副秘書長任內有不假出國、不當指派部屬處理私人財務等情事,陳總統日前已為他個人督導不週而向全國民眾公開道歉,而總統府的機關首長是秘書長,因此,游錫堃秘書長今天也要代表總統府,向社會大眾再度致歉。
  陳主任指出,陳總統今天下午已看過專案調查報告的內容,對陳前副秘書長的不當行為,極感痛心。游秘書長並且口頭向總統提出四點處理建議:一、可能有違法涉及刑責的部分,儘速移請檢調單位併案偵辦。二、陳哲男涉及違法或行政疏失的事項,因有新事證,一併移送監察院處置。三、總統府內同仁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等行政規定者,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議處。四、總統府內絕大多數的同仁都是潔身自愛、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但是發生此一不幸事件,內部的管理必須立即檢討改進,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對於游秘書長的上述建議,總統表達支持,游秘書長也口頭向總統表示自請處分。總統則訓示游秘書長應痛定思痛,務必立即檢討總統府內的管理制度,不能再發生疏失或弊端。尤其執政黨一向以清廉改革自許,總統府更要進行內部改革,絕不能讓民眾失望及失去信心。
  調查報告內容全文為:
  (謹註:由於部份內容,包括被約談人姓名、持有股票名稱等,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均不公布,但完整之調查報告將送檢調單位作為辦案參考。)
  壹、前言:
  媒體於94年10月26日晚間,公開報導本府陳前副秘書長與高雄捷運公司前副董事長,於91年11月2日在韓國賭場照片後,本府陳前副秘書長即於94年10月28日接受檢調單位約談;而本府會計處專員高○○亦於94年11月2日接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要求以證人身分接受訪談,需向單位請假,經本府初步瞭解,係因89年5月陳前副秘書長到任後,要求高專員協助處理其個人財務,原本僅包括每月薪資匯款、銀行存款提領、匯款及所得稅申報,但後來卻包括股票買賣,甚有使用高專員私人帳戶買賣股票之情況,由於長官指派部屬從事買賣股票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為清查本府其他同仁有否受到渠不當命令指派,從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奉 秘書長指示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深入瞭解,以符各界之期待。
  貳、專案小組調查情形:
  一、政風處:
  (一)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1、本府政風處於94年11月4日簽奉 秘書長核定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有關小組成員、清查對象、及清查方式等作為如下:
  (1)小組成員:為第三局劉局長、人事處朱處長、會計處馮會計長、政風處謝處長,並由謝處長擔任召集人,及政風處為秘書單位。
  (2)清查對象:會計處專員高○○,及曾在陳前副秘書長辦公室服務之在職或已調職等人員,並協請各一級主管瞭解單位同仁是否曾為陳前副秘書長不當指派從事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3)清查方式:除向相關單位調閱陳前副秘書長及高專員相關資料外,另專案小組以訪談方式,做成訪談紀要,並進行交叉比對。
  2、專案調查小組於94年11月7日上午10時,召開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1)以陳前副秘書長不當指派處理私務而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為主要調查目標。
  (2)查證對象分為二類:
  第一類:以專案小組名義函請曾服務於陳前副秘書長辦公室及會計處相關人員說明。
  第二類:函請本府各單位主管協助清查,瞭解所屬同仁, 有無受陳前副秘書長在府服務期間,不當指派處理私務而涉嫌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
  (3)查訪過程中,若發現其他不當或不法情事,另移請本府主管權責單位簽辦處理,不併入專案小組查處。
  (4)專案小組「行政調查」職權有限,未如司法調查擁有約談、監聽、搜索、調卷(金融、稅務等)及強制處分權等,但專案小組一定全力以赴,完成使命。
  (二)會計處高專員接受陳前副秘書長指派協助處理私人財務乙節,經初步查證結果,謹摘述如下:
  1、高員受託代陳前副秘書長處理財務過程:
  (1)高員於89年5月底,由前會計長推薦,受陳前副秘書長哲男之託,代協助處理每月薪資匯款、銀行提存款、申報所得稅等私人財務,至90年初始受陳前副秘書長指示,處理買賣股票事宜,由陳前副秘書長通知高員到其辦公室,或以電話告知要買那一支股票、買多少張及大約股價金額,高員再依照指示向證劵公司下單,並辦理轉帳、交割。直到93年3月間,才未再透過其買賣股票。
  (2)陳前副秘書長93年5月20日卸任副秘書長職務後,高員嗣將交其保管之存摺及印鑑全數交還,未再繼續協助處理。
  2、高員提供「個人帳戶」供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情形:
  (1)查高員於92年8月25日曾在○○銀行○○分行另開新戶,並自陳前副秘書長在同分行之帳戶轉帳現金1筆,奉陳前副秘書長交代全數購買「○○」公司興櫃股票,高員即於92年8月27日2次電話轉帳購買130張,次(28)日再電話轉帳購買50張,總計購買180張興櫃股票。
  (2)據高員表示:其在○○銀行○○分行帳戶內僅1筆陳前副秘書長轉帳金額,代為購買前述1支股票180張,至今尚未賣出,一直存放在其帳戶內造成困擾,希望長官能協助辦理歸還手續;另無其他帳戶供陳前祕書長買賣股票使用。
  3、高員受陳前副秘書長囑託買賣股票情形:
  (1)據高員表示:其自90年1月依陳前秘書長要求,為其買賣股票之種類、張數及金額明細,因時間久遠,已記不清楚細節;其僅就交代購買股票類別、金額辦理,至於買賣股票盈虧,其並不清楚。
  (2)查陳前副秘書長任職本府期間,以其帳戶進出買賣股票異動數量計159筆(含合併轉入、合併轉出、劃撥配發、存劵匯發、換發轉出),曾交易股票類別計29種,專案小組因礙於職權,無法進一步查證。
  4、高員有無跟進買賣股票獲利:
  (1)查高員(89年5月至94年10月止)以其帳戶買賣股票異動數量計155筆(含零股現劵送存、合併轉入、合併轉出、劃撥配發、換發轉入、換發轉出),曾交易股票類別計有37種。
  (2)高員在前述○○銀行○○分行所立新帳戶,於92年8月27日、28日,2天3次協助陳前副秘書長買進興櫃股票180張後,其曾於92年10月31自行以電話轉帳購進同種股票50張(買進時間點與協助陳前副秘書長購買該檔股票差距約2個月),嗣於93年2月10日議價賣出。
  (3)另經比對與陳前副秘書長所購買相同股票類別計9種,其中進出時間相近,較具相關性者計有5種股票,疑係高員跟進購買。惟本部分據高員表示:其並無涉及炒作股票情事,曾經有賺一些,亦有賠錢情形,因無明細表,無法明確統計盈虧。
  5、高員受託買賣股票有無報酬或收受好處:
  經詢據高員表示:其提供帳戶供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及協助處理私務及電話下單買賣股票,絕沒有收受任何好處,也無洗錢,炒作股票,只是礙於長官交辦事項不得不做,其自認無愧於心,坦然面對。
  6、高員協助陳前副秘書長代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經詢據高員表示:因時間久遠,其記憶所及,曾依陳前副秘書長所交付之相關資料,協助代填90、91、92年財產申報資料。至於陳前副秘書長帳戶現金轉帳匯入其在○○銀行○○分行帳戶所購之興櫃股票180張,因在其名下,故未填列當年財產申報資料表內,惟其填完後,已請陳前副秘書長確認無誤後自行簽章送出。
  (三)本府其他同仁有無接受陳前副秘書長不當指派處理私務部分,經清查結果如下:
  1、查訪馬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乙節:
  均表示未曾接受陳前副秘書長指派處理私務,亦未提供帳戶供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等情事。
  2、查訪會計處相關人員乙節:
  (1)據馮會計長表示:陳前副秘書長於89年5月間到任後,要求本處前會計長推薦人選協助辦理私人財務,後來由 前科長○○○推薦高專員擔任,原本只處理薪資匯款等帳務,後來卻包括股票買賣,其係在一年前略有耳聞高專員代辦長官私人財務,因有其隱私性,不宜積極瞭解詳情。且直覺認為應係一般正常之個人私有財務之代為處理,而不疑有他,如今事情發展至此,甚至有代辦股票進出事項,實非始料所及。身為單位主管,未能預作必要之處理,防範問題於未然,應負監督不週之責。該處各級主管如涉有監督不週之行為,應檢討議處部分,由其本人承擔。其已轉告該處同仁心情應放寬,堅守崗位,做好分內工作,不要受本事件及媒體報導的影響。並應以此為鑑,凡有類此行為而致影響本府形象者,應即作必要處置,一切做為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是公務員最基本的操守,希望該處全體同仁共勉之。
  (2)另經查訪該處人員3人表示:均未曾接受陳前副秘書長指派處理私務,亦未提供帳戶供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等情事,對高員協助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亦無知悉。
  3、查訪陳前副秘書長辦公室服務同仁乙節:
  經訪查計11人(含隨扈、司機),均表示在陳前副秘書長任職期間未曾接受其指派處理不當私務,亦未提供帳戶供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情事。其中有2位同仁表示:為了安全,曾經陪同高專員赴○○銀行提領款1次,但不知款項之用途。
  4、函請各一級主管協助清查部屬同仁共335人:
  均無在陳前副秘書長任職期間,接受其不當指派處理私務,而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
  二、人事處:
  陳前副秘書長於本府副秘書長及國策顧問任職期間未經請假出國調查報告
  (一)本府秘書長及兩位副秘書長,因屬機關正副首長,其國內外之差假事宜,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訂頒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妥差假手續後,將請假單或書面報告,交由人事處登錄,並將其差假之職務代理人以處電子文函知本府各單位,俾配合公文陳核或發文之處理。是以,本府秘書長及兩位副秘書長差假情形,可就人事處檔存之請假單與電腦登錄資料及上開處函,相互作三重比對查稽,作業方面已力求確實週延。
  至於上開長官之差假,如因行程必須保密等特殊考量,未能交下請假單或報告時,人事處即無法獲悉其上班情形、行程動態及建立檔存資料。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9月23日以雄檢博皇94他4163字第62891號函請本府提供陳前副秘書長哲男於   任職期間之休假出國與有無報准及簽呈等資料,案經人事處就陳前副秘書長於民國89年5月20日任本府副秘書長,93年5月20日卸職轉任有給職國策顧問,嗣於94年10月5日辭職獲准等期間,加以詳查檔存請假資料後,由本府於94年10月12日以華總人二字第09400155620號函復該署在案,共計請假出國12次,包括俄羅斯1次,日本2次,泰國2次,歐洲1次,印尼1次,越南5次(其中94年3月11日至14日赴泰國未成行)。另於94年10月31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法制、預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本府95年度預算案時,本府已將渠上開期間所有國內外差假資料送請該聯席會參考。
  (三)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於94年10月27日,為應該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高雄特偵組因案需要,以高分檢聰正三(九十四查四二)字第12171號函請本府提供陳前副秘書長於91年11月1日至3日是否有請休假,如於前開期間係因公出國考察,並請提供差旅費申請紀錄及出國考察報告等資料。經人事處再細查前開檔存請假資料結果,由本府於11月9日以華總人二字第09400176000函復該署,渠於上開期間並無休假及奉派出國考察紀錄及支領國外差旅費資料。
  (四)本府為進一步查明陳前副秘書長上開期間出入境資料與人事處檔存差假資料是否符合,爰於11月3日函准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11月4日函復並提供相關資料,根據境管局查復資料,渠於前開期間共出入境18次,再詳與人事處檔存請假資料比對勾稽,並經整理彙整其請假(含國內、外)及出入境對照表,其中出國查無紀錄者,計赴越南4次,韓國1次,印尼1次,共6次,爰再經調查了解其中與公務有關之行程計有前往越南、印尼各1次,已分別於附件2-4附註欄內敘明其主要目的,其餘均非公務行程。
  (五)又前述人事處檔存陳前副秘書長請假資料與境管局提供實際出入境資料之所以未盡相符,主要因陳前副秘書長於本府副秘書長任內,係屬政務副首長,並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考績法令有關勤惰考核規定。依各機關通例,其上下班毋須刷卡或簽到(退),故其上下班情形,人事處僅於遇有差假紀錄時辦理建檔作業。至於有給職國策顧問任內,以其非屬一般公務人員,亦非政務人員且毋庸到府上班,除出國依例應陳報總統核准外,自無差假勤惰管理問題,故人事處僅作其出國報告之呈核作業。本案陳前副秘書長上開6次出國情事,或因可能辦妥請假手續,惟未將請假單交由人事處登錄,或因差假手續不完備,抑或可能未經請假擅自出國,致使人事處檔存資料確無出其出國紀錄。
  三、會計處:
  陳前副秘書長在職期間報支國外差旅費之調查案。
  陳前副秘書長於89年5月20日到任迄至93年5月19日離職轉任有給職國策顧問期間,在本府各該年度報支出國差旅費共計6次,報支金額共計新台幣856,859元。經查其中有兩筆:90年5月29日至6月1日赴越南參加頭頓台灣工業區動土典禮及訪問河內、海防、胡志明市。與92年2月27日至3月1日訪問印尼政府官員。於任務完畢返國後,依規定報支國外差旅費。
  參、綜合研析:
  一、本案經查明89年5月20日陳前副秘書長上任後,確曾向前會計長表示需要該處會計人員一位幫忙協助處理其私人帳務,當時曾徵詢前科長表示工作繁忙而予以拒絕,並推薦科員高○○協助幫忙。
  二、高專員坦承,在協助陳前副秘書長處理私人帳務,除每月薪資轉帳、銀行存提款、申報所得稅外,尚有電話下單買賣股票;自己並在92年8月間於○○銀行○○分行開戶,提供陳前副秘書長購買「○○」股票180張,至今仍未賣出。
三、高專員表示在其○○銀行轉帳所買進之興櫃股票,於協助陳前副秘書長填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時,曾請陳前副秘書長確認無誤後,簽名報送監察院。
  四、高專員除了協助陳前副秘書長買賣股票外,本身亦參與股票買賣。依規定「股票投資」屬正常理財方式,但因公務員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排擠公務時間影響公務,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五、會計處馮會計長於一年多前略有耳聞高專員代辦長官私人財務,但礙於長官交辦,不便過問細節,事情發展至今,始知有代辦股票進出事項,自承如涉有督導不週之行為,應檢討議處部分,悉由其本人承擔。
  六、清查本府其他同仁結果,尚無同仁曾接受陳前副秘書長不當指派處理私務,而涉嫌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惟為防範類似情事發生,要求本府各級主管對所屬同仁,平時應加強督導考核。
  七、依現有資料查證,高專員所涉上班時間買賣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是否涉及如外界質疑協助洗錢、內線交易、或炒作股票等不法行為,礙於職權無法深入查證,宜俟高檢署掃黑中心偵辦陳前副秘書長資金來源是否涉及不法而定。
  八、陳前副秘書長於本府任職期間之差假情形,經與境管局提供之出入境資料查對結果,共計出國18次,其中12次均依規定事先陳報核准。其餘6次未經辦妥請假手續及交由人事處登錄差假資料,致人事處無案可稽。又其中2次查與公務有關,嗣後並有書面報告;另4次則非公務行程,其中於副秘書長任內者,為91年11月1日至3日赴韓國,92年12月6日至7日赴越南,均未經報准即擅自出國,業已違反所應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上開韓國之行,已由本府移付懲戒,函請監察院審查。至於國策顧問任內,93年6月9日至13日及94年3月17日至20日兩度赴越南,雖未依本府成例事先呈報總統核准,而有可議之處,但以其非屬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故尚難課以行政上懲處或懲戒責任。
  肆、擬處意見:
  一、有關會計處高專員受陳前副秘書長不當命令指派協助買賣股票,並提供帳戶,高員表示擔心考績問題,及長官的要求不敢有所違背,行為雖有不當,其情可原;惟高員於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其行為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建請移本府考績委員會處理。
  二、馮會計長一年多前略有耳聞高專員代辦長官私人財務,此事件爆發後,始知有代辦股票進出事項,其是否涉及督導不週之責,建請移本府考績委員會討論。
  三、陳前副秘書長委託高專員所購買之股票,有無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據實申報,擬由本府函請監察院處理。
  四、陳前副秘書長上述不當命令指派、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以及92年12月間未經核准赴越南等違失行為,本府將以發現新事實為由,再次函請監察院納入原送懲戒案併予審查。
  五、本府已責成各級主管加強對所屬人員之督導考核,務須防杜類似之不當命令指派,以及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等情事發生。並且適時舉辦講習,俾使所屬人員充分了解相關服務規範與公務紀律,並求貫徹遵循。另亦通盤檢討改進內部行政管控,避免有所疏漏。
  六、有關陳前副秘書長以高專員帳戶購買股票,及其他資金轉帳疑點,非本府權責能查處。為慎重起見,將彙整相關資料,移請司法機關處理,以明真象。
  伍、結論:
  身為公務員,必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盡忠職守,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並不得於上班時間經營商業行為;本府於本次發生員工協助長官處理私人帳務並進而買賣股票,是錯誤的行為,部屬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訴意見,以免誤踏法網。本府為中樞中心,更為外界以放大鏡的心態解讀本事件,經過本府斷然處置,適時還原真相,使傷害降到最低,經此殷鑑,更加警惕,期能撥雲見日。
  本專案小組在本次調查當中,秉持勿枉勿縱及公正客觀之心態,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縱涉有罪證的事,日夜不休,全力以赴。同時也承蒙本府長官們大力支持,及相關單位之密切配合,終於順利達成任務,在此致最深的謝意。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