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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決定追繳陳前副秘書長所獲之二座勳章新聞稿
中華民國94年11月03日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晚指出,鑑於本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在任內不當命令指派總統府某位同仁從事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之行為,總統府已決定成立專案小組進一步調查是否有其他同仁亦接受渠之不當命令指派,陳總統並指示追繳陳前副秘書長所獲頒之兩枚勳章。
  公共事務室指出,本府會計處某職員於昨(2)日接到檢調單位通知,近日將以證人身分接受訪談,經本府今日初步調查,係因89年5月間陳副秘書長到任後,要求會計處一名職員協助渠辦理私人財務,原本僅包括每月薪資匯款、銀行存款提領、匯款及所得稅申報、但後來卻甚至包括股票買賣等,鑑於股票買賣行為在行政上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為查清實情,本府游秘書長錫堃特責成政風處處長謝建財,會同人事處、會計處、參事室等有關單位主管組成專案小組,詳查府內是否有其他同仁亦有受到類似之不當命令指派而從事非屬分內工作,並將於一週之內查明真相,除在行政上進行相關懲處外,倘有違法情事,並將移送檢調單位進一步查辦。
  鑑於陳前副秘書長在任內不當命令指派屬下從事非屬分內工作,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最基本之準則及辜負長官之信任與託付,總統至為震怒與痛心,已決定將追繳渠任內所獲之2座勳章。
公共事務室指出,陳哲男於副祕書長任內,曾獲頒二等景星勳章(91.01.31.)及二等卿雲勳章(93.05.19.)各一座,日前涉及高雄捷運弊案,遭檢調約談後交保候傳,依70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勳章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本府為尊重司法,原擬待司法判決確定並褫奪公權,再依法追繳陳前副秘書長所獲頒之2座勳章。惟近日本府發現陳前副秘書長任內,有不當命令指派本府同仁之情事,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另鑒於陳前副秘書長任內因「有未奉長官核准出國」情事,業經本府移送監察院查辦,總統爰決定先行追繳陳哲男獲頒之勳章。
  本府對於重要或高階職務者之人品與操守素極重視,例如本府「資政國策顧問聘用作業要點」即有「因重大事故影響政府聲譽者應予解聘」之規定,因此本府第二局將於日內就陳前副秘書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之事實,簽報總統後,追繳渠先前所獲頒之勳章及證書。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