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4年10月28日
總統府駁斥某電視Call-in節目指稱總統可能涉入高雄捷運泰勞弊案或知情一事
總統府今天上午嚴正駁斥昨晚某電視Call-in節目藉所謂「震撼性的一紙公文」,指稱總統可能涉入高雄捷運泰勞弊案或知情一事。
此外,針對陳哲男先生在任職總統府副秘書長期間未經請假,且未讓總統府知情之情況下到韓國一事,總統府將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懲戒法於今天移送監察院審查。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文宗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昨天該電視節目提出的那紙公文,是行政院在民國92年1月10日發給勞委會的函,行文目的是有關勞委會報請我國與泰國簽署的「直接聘僱泰籍勞工協定」一案經行政院會准予備查,內容並提及此案亦轉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惟該節目即以此一公文據以指稱陳總統及總統府涉入高雄捷運泰勞弊案,此一說法嚴重偏離事實。
陳主任表示,我國與外國簽署任何行政協定、備忘錄或條約等,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歷年來,包括政黨輪替前很長一段時間,都會送函請總統府轉呈總統。陳主任並提出88年至今此類函件報總統府的統計數據為證,其中,民國88年有78件,89年有46件,90年有61件,91年有56件,92年有54件,93年有60件,94年到目前為止已有52件。因此,昨天該節目雖未必刻意誤導視聽,但也的確提供不實的訊息。
陳主任進一步表示,上述性質函件在政黨輪替之前有些會報請總統親閱瞭解,但2000年陳總統上任之後為加速公文處理流程、簡化行政程序,總統府已減少公文核判層級,故多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局處室首長代判,並會總統辦公室,因此一般情形下,不會呈報總統本人親閱這類例行性行政協定。昨天該節目提到的一份函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的公文,事實上當時是由第一局趙局長代判,並會總統辦公室,當時是由馬永成擔任主任。因此,陳總統並未看到這份公文。陳主任強調,一般例行性的公文,皆按照分層負責的原則進行,總統不一定都看得到。
陳主任也舉出數項此類函件的處理情形,包括91年5月行政院函報我國與蒙古簽署「有關勞工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92年5月1日行政院函報我國與菲律賓簽署「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以及88年我國與越南亦簽訂類似協定(當時總統府秘書長是黃昆輝),皆是報請總統府秘書長轉呈總統。這些運作模式都已行之有年,且行政院院會通過這一類案件,行政院的網站上都可以看得到,況且既已在行政院院會通過,自然並非如該媒體所稱,只因為公文事後報請總統府秘書長轉呈總統,就認定總統本人涉及高捷案,實為匪夷所思。
陳主任並針對陳哲男先生昨天晚間公開聲明他在91年11月1日未經請假出國,且事前事後未讓總統府知情一事表示,在陳總統指示下,總統府已於今天以陳哲男先生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審議。陳主任指出,陳哲男先生自己已承認出國未報備、在韓國期間並涉足不正當場所,而總統府的人事資料也沒有他的請假記錄,因此,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該法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總統府認為陳哲男先生已經違反上開規定,按照目前的行政體制規定,應移請監察院處理。陳主任表示,陳哲男先生雖然已是離職公務員,但一般公務員的追責期有10年,根據相關法令,總統府仍可依照他在擔任總統府公職時之違反規定行為,移送監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