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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4年05月17日
副總統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就換發國民身分證進行捺錄指紋乙事召開記者會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今天下午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召開記者會,對內政部計劃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進行捺錄指紋乙事,表達人權委員會的反對意見。
  副總統表示,如依照戶籍法第八條條文及增修條文實施全民捺錄指紋,將有違憲、違法及危險之疑慮。按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副總統指出,第二項只規範十四歲以上請領身分證時捺錄指紋,而第三項則規定十四歲以下者如有需要也可請領身分證,但無須捺錄指紋。此外,該法條各項中亦無指明指紋建檔的用途。
  副總統進一步表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為1997年在國民黨執政時期通過的增修條文,但卻至今尚未實行,主要原因除了因為立法不夠完備外,且將有違憲之虞。根據大法官釋字585號釋憲文:「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政府強制人民捺指紋並錄存,由於個人指紋為獨一無二,因此也是個人隱私的範疇,應受憲法保障。而憲法二十三條要求所有限制人民權利都必須以法律為之,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雖然指紋之按捺及錄存有戶籍法作為法源,但是內政部此次援引戶籍法第八條之規範,顯然只限於十四歲以上尚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且戶籍法規範「戶籍行政管理」事務,即使依該法規定將全民指紋建檔,除非另有規定,其他單位也不可將其另為他用。
  副總統指出,推動全民捺按指紋,除有違憲之虞,也違反比例原則。依照93年送請指紋比對的案件數14294件來看,其中比中涉嫌人件數只有3644件,佔總數25%,比例並不高,也不應將比中件數當成「靠指紋比對而破案」的數據。而在全體國民指紋建檔後,指紋資料增加到超過1600萬筆,可預期的是,比中件數比率將會大幅減少。副總統進一步指出,如所有人民都按捺指紋並錄存,將花費非常多經費,然而有犯罪之虞者相對來說是非常少的,如此作法可說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副總統強調,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任何對個人資料的蒐集都有被洩漏或濫用之虞,指紋資料庫亦然,在尚無完備法理規範情況下,貿然錄存指紋資料庫,很可能使全民未受其利,反先蒙其害。因為現在犯罪技術隨科技進步不斷翻新,指紋之按捺及錄存反而可能使智慧型犯罪更加猖狂,具有相當危險性,因此更應謹慎為之。
  副總統表示,依照國際社會的人權標準,強調保障隱私權,對於重視保障人權之民主國家,全面採集人民指紋之作法,幾乎是不可想像,而全世界只有極少數威權或集權國家全面採集人民指紋,近來中國也正構思這樣的做法。台灣自從2000年陳總統宣示人權立國政策以來,已受國際之高度肯定,人權價值亦是台灣與中國之重要區別,因此如果我們實行全面採集人民指紋之作法,恐將失去台灣與中國人權價值區別之優勢,而台灣身為民主國家之一員,如果全面採集人民指紋,恐將成為國際之笑柄。
  副總統表示,為避免違法、違憲,並順利推動身分證全面換發措施,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提出兩個解決方案:
  1. 由行政院或是立法院民進黨黨團依法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並申請暫時處分,停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一方面得以順利換發新身份證,同時避免指紋之按捺及錄存侵犯隱私權。
  2. 在確認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之前,行政機關實行此法律亦不應擴充範圍。
  (1) 戶籍法第八條所規定是「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該條規定只適用於年滿十四歲時第一次請領身份證時,而非「換發」新身份證時,故不得擴充解釋為所有人民均需指紋之按捺及錄存。
  (2) 有關已錄存指紋之運用及管理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授權得為之,而戶籍法第八條只規定指紋之錄存,因此不能以此規定進一步地使用指紋檔作為犯罪偵查等目的。
  而在回答記者詢問時,副總統特別出示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按捺指紋報告指出,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基於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基本人權及所需經費龐大等重大問題考量,政策性決定不可貿然實施,所以行政院也瞭解此為不宜。
  副總統進一步指出,戶籍法為一九九七年舊政府時期增訂,而目前身分證換發為民國七十五年,至今將近十年,很多請領人照片已不容易辨識,因此她完全瞭解戶政機關進行身分證換發之用意。然而她同時提醒,身分證換發一事,根據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也並非強制所有換發人皆需按捺指紋,僅及於十四歲以上、第一次申請人方需依循該法,她表示,該法及增修條文於修訂時即有瑕疵,法規範圍不應僅規定十四歲以上,況且舊政府時期立法上的瑕疵,也無法達到強制全民,因此,如果內政部仍將依戶籍法實施,她提出以下幾點提醒:
  一、 僅對十四歲以上、從未申請之國民,並無意義。
  二、 即使錄存指紋,也不能做為偵測犯罪之用,否則即屬違法。
  副總統強調,凡法律與憲法牴觸者本來就自動無效,因此內政部可以積極進行國民身分證換發工作,但按捺指紋一事,除非立法院通過相關法律,特殊狀況時可予採樣。同時,副總統也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例表示,該法第七條規定相當清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或符合以下規定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副總統認為,個人電腦資料處理尚且需要法律通過,且規定如此明確嚴謹,台灣是一法治國家,希望立法院瞭解此事之嚴重性,只要在七月一日前將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修訂即可,同時內政部亦可進行國民身分證換發工作。
  副總統表示,如果國民身分證為國人身分之認證,無需國民申請,政府就應該主動發予十四歲以上之國民,若需全面換發,當然政府也該主動換發。而規定年滿十四歲申領者必需按捺指紋,否則不予換發,這是舊政府時代制訂的法律,事實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年度將與行政院及朝野立委們共同努力,全面檢視戒嚴時期及舊政府時代所制定之各項仍在實施、但違反人權之法令,希望展開人權修法之工程,而明顯地,一九九七年通過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係違憲且侵犯人權,最好方法係立法委員們體察此事所代表之意義,儘速修法,事情即可獲得解決。
  副總統也強調,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針對此問題數次討論並把結論呈報總統,獲得總統相當重視,第一次於民國九十一年,總統即批示:本府人權諮詢小組之建議至關重要,為避免各部會之政策與人權抵觸,送請行政院審慎研處;第二次於九十三年,總統批示:轉請行政院參酌;第三次,最近一次,總統昨日批示:送請行政院參考並妥處。
  至於有媒體記者詢及副總統是否將呼籲國民勿前往按捺指紋等,副總統嚴正表示,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只要行政院亦認可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係違憲,其實則無遵守之必要,若不放心,立即申請大法官釋憲,相信大法官亦瞭解此事之緊迫性,大法官即刻召開會議解決此事也不難。然而更重要的是,全民應呼籲朝野立委將戶籍法第八條儘速修正。副總統表示,如果國家元首、副元首還要採取呼籲民眾不配合政府的作為,相信此為全民所不樂見,且係開法治倒車,既不需要,也不可為,只要朝野以人權做最大公約數,七月一日前應該還來得及補正。
  副總統再度重申,總統重視人權,總統府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不是站在主政者立場來維護政府,而是站在全民立場維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因此,一直受到政府單位相當重視,她相信經過此一呼籲,加以行政院謝院長也表示將予研究,她不希望因此造成全民另一次緊張,因為這並非總統、謝院長或她個人之意思,而是因為有一欠妥之法條,立法院該修未修,如果儘速修訂,即可妥善解決。但也並不代表政府因此就不要整頓治安,相反地,應該全面處理治安並維護人權,才能為民眾謀求更大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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