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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4年04月04日
總統府送交總統咨文請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
  總統府今天上午由第一局副局長葉維銓送交總統咨文至立法院秘書處,請立法院針對93年12月20日總統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四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
  咨文內容如下:
  為上(93)年12月20日華總一智字第09310052491號咨,以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張建邦、蕭新煌、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 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参、周慧瑛、郭吉仁等29人為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並以張建邦為院長、蕭新煌為副院長,咨請 貴院第5屆立法委員同意見復後任命。被提名人之相關資料業已檢送 貴院,惟該屆立法委員未予審查。茲以第6屆立法委員已於94年2月1日就職,特咨請 貴院依原提名單儘速行使同意權見復。此咨
立法院
總統 陳 水 扁

  總統府指出,總統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咨請立法院針對監察院人事提名案行使同意權,惟上屆立法院未予審議,本屆立法院則認為該案應受屆期不繼續審議規定之限制,故迄今未予審議。總統府游秘書長乃於本年三月廿三日拜會立法院王院長,表明從法律體系觀察,同意權之行使,應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屆期不繼續審議規定之限制。王院長同意由立法院致函本府,嗣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於三月廿五日來函,仍稱前述監院人事同意權乙案業已屆期失效,本府經審慎衡酌,認為府院法律見解不同,釋憲緩不濟急,為使憲政順利運作及兼顧雙方立場,仍由總統咨請立法院針對前送咨文提名名單行使同意權。
  總統府強調,93年12月20日總統咨文係表達陳總統提名意旨,此次咨文係告知立法院總統已依法提名之事宜,屬於意見說明,並非重新提名,一為表示對立法院之尊重,二為維護本府所持立場,以作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依據。
  總統府至盼立法院能儘速行使對第四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之同意權,俾讓我國憲政體制順利運作,畢竟監察院自本年2月1日迄今均無法正常運作,對憲政體制及人民權益均有莫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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