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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3年02月12日
邱義仁秘書長代表總統府遞狀告發李全教等六人涉嫌觸犯侮辱公署罪
  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今天下午代表總統府至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告發李全教、宋楚瑜、劉文雄、朱鳳芝、黃昭順、林郁方等六人日前公開指稱「總統府根本是黑金政治中心」、「總統府儼然成新的黑金中心」、「總統府變成了黑金交易中心」等談話已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邱秘書長遞交台北地檢署刑事告發狀內容重點為:
  前述李全教等人涉犯侮辱公署罪嫌案件,依法提起告發,其犯罪事實、證據(相關媒體報導)及所犯法條如后:
  犯罪事實
  一、李全教係立法委員,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並在尚未能證明為真實之情形下,竟基於散佈於眾之犯意,於該記者會中陳述:「前天晚上前太設集團董事長章民強向他哭訴,李恆隆收了二千萬元,並帶章至總統府會見高層,但所求未成,總統府根本是『黑金政治中心』。」「由於李恆隆向章民強表示能代為牽線,由總統府協調SOGO的經營權爭議,所以才會交付金錢。他說,後來李恆隆安排章民強進總統府吃水餃午餐,見到了總統府高層;李恆隆也安排見了當時的財政部長顏慶章,進行會談。」及「因此章民強付給李恆隆二千萬元,但最後總統府收了錢卻不辦事,反而把章民強的公司併了。」等不實言詞,並經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等國內各大報紙於次日即二月十一日刊載,致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前開污蔑且足以減低總統府於社會評價之言詞,而公然侮弄折辱總統府。
  二、宋楚瑜係親民黨黨主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在新竹拜票時,在尚未能證明為真實之情形下,竟基於散佈於眾之犯意,公開宣稱:「民進黨慣用道德形象騙取選票的技倆被揭穿,總統府儼然成新的黑金中心。」等不實言論,嗣經聯合報於次日即二月四日刊載,致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前開污蔑且足以減低總統府於社會評價之言詞,而公然侮弄折辱總統府。
  三、劉文雄、朱鳳芝、黃昭順及林郁方等四人均為立法委員,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在連宋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並共同基於散佈於眾之犯意聯絡,於記者會中把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比喻為清朝乾隆時代的大貪官和珅,並稱:「和珅當朝的清朝腐敗宮廷文化已經在當今的總統府重現,使得總統府變成了『黑金交易中心』。」等不實言論,嗣經中時電子報於同日及中央日報於次日即二月五日分別刊載,致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前開污蔑且足以減低總統府於社會評價之言詞,而公然侮弄折辱總統府。
    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全教、宋楚瑜、劉文雄、朱鳳芝、黃昭順及林郁方等人,均於尚未能證明渠等右開言論為真實之情形下,竟分別舉行記者會及在公開場所發布,嗣經國內各大新聞媒體予以刊行,誣指總統府有為協調SOGO經營權爭議而收受二千萬元及成為「黑金政治中心」、「新的黑金中心」、「黑金交易中心」等情事,此有聯合報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同年月十一日;自由時報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中時電子報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及中央日報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分別刊出之各該報導可資佐證,被告李全教等人毫無任何實據可供證明總統府與渠等指述有何關聯,即已涉及使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前述污蔑、藐視總統府之情事,自屬涉及侮辱公署之範疇,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全教、宋楚瑜、劉文雄、朱鳳芝、黃昭順及林郁方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侮辱公署罪嫌。被告劉文雄、朱鳳芝、黃昭順及林郁方等四人,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犯論。告發人現擔任總統府秘書長,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因知悉被告李全教等六人有犯罪嫌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告發,尚祈 鈞署明察,惠賜依法偵查起訴,以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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