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2年11月08日
副總統呼籲立法院早日完成人權立國三大法案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今天誠摯呼籲,立法院應本於人權立國的使命,早日評估戒嚴時期制頒違反人權的法令,並視人權立法為人權立國的第一步,儘快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及「人權基本法」三項法案。
副總統是上午參加於總統府舉行的「人權立國.三大法案」記者會時,作了以上呼籲。
副總統並表示,陳總統於美國紐約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接受國際人權獎,象徵著我國人權發展的新里程,在此之後,致力人權保障已是政府及所有人民的神聖責任。
副總統並指出,為讓我國人權與國際接軌,我們需要兩大支柱,即:第一,參考國際經驗,擬出具有前瞻性、完善的人權法典;第二,因應「巴黎宣言」,成立專屬、國家最高層級的人權委員會。此外,我們也要有三大法案,即「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及「人權基本法」,其中前二法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人權基本法」則由行政院整合各界意見,不久之後將送至立法院完成立法。
副總統強調,人權立國三大法案的內容(說明如附)具有五大特點,包括:本土與國際接軌、傳承與創新並重、小我與大我兼顧、尊重性別平等及超越性別範疇、人權與科技並重。此外,她也呼籲,社會應投入人權立國的學習過程,以落實人權教育,個人應從自我反省開始,讓我國人權立國的目標早日達成。
附件:「人權立國」三大法案說明
日前總統在美國接受「國際人權聯盟」所頒發之國際人權獎時,以「人權台灣,民主蛻變」為題公開演講,指出「人權保障的落實,需要完善的制度化規範。」
總統曾於二○○○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演說中宣示我國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宣言及行動綱領;並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為實現聯合國長期所推動之主張,亦將設立獨立運作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總統亦於二○○一年元旦祝詞揭櫫政府在新世紀之六大施政課題,再次重申推動人權立法、建立人權指標,設立獨立運作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讓我國成為二十一世紀人權之新指標。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特別針對「人權立國」三大法案說明如下:
壹、人權基本法草案
一、立法說明
(一)憲政歷史之缺失
中華民國憲法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開始施行。憲法施行不到五個月,隨即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公布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直到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才宣告終止,其間台灣地區甚且歷經自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止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時期統治。在此期間,憲法失去了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作用,人權迫害的事實,幾至惡名昭彰。
(二)與國際人權脫節
我國曾積極參與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並曾簽署或批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最重要的是一九六七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遺憾的是,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與國際人權體系,國際人權體系中以條約為主軸之機制和機構,遲至一九七0年代才真正開始運作,而我國於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此後即與國際人權體系完全脫節。
(三)實踐普世人權
現行憲法第二章明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二章保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第十三章規定基本國策,雖均屬自由及人權之基本原則,但有關人權保障之具體規定,分散在各法律中,並無統一明確之人權保障基本法律,致國人對人權未能達到普遍及完整之認識。為確實提昇我國的人權標準,融入國際人權體系,自應將國際人權法典之人權標準予以國內法化,俾便政府及人民永矢咸遵,有效保障人權。
(四)立法根據
1.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區域人權條約如〈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等。
3.先進國家之憲法規定。
4.兼顧台灣之國情。
二、草案要點
(一)公民及政治權利
1.自決權
規定人民有就公共政策、法律及憲政議題行使公民投票之權,以明確落實自決權。
2.人性尊嚴
3.生命權及死刑廢止
規定保障生命權及生命自主權之外,亦規定死刑應予廢止,俾完整保障生命權。
4.奴隸、人口買賣及強制勞動之禁止
5.酷刑、污辱性或其他不人道之待遇或處罰之禁止
6.心理與生理自主權
7.醫療人權及禁止複製人
8.偵查時選任律師及合理取得供述原則
9.隱私權
10.個人資料應受法律保護
11.消除黑名單
12.庇護權
規定國家對非本國國民為避免政治迫害而給予政治庇護時,其 庇護之行使應符合難民保護公約與難民地位議定書之相關規定。
13.同志權
規定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同性男女所 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14.公平的媒體
15.享受良好行政之權利
(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1.全面實踐聯合國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
2.保障不同性別或性傾向者之工作權
3.保障外國籍勞工之勞動條件
4.實踐聯合國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5.實踐聯合國之《兒童權利公約》
6.明訂高標準環境保護及消費者權利保障
7.實踐《消除種族歧視公約》
(三)人權之國家實踐
1.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立
規定國家應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有效促進及保障人權,作 為本法之監督及推動機構,實踐聯合國要求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 理念。
2.規定國家機關之義務
規定國家各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憲法、本法及其他有關 人權保障之規定,並履行國際人權義務。同時解釋本法或其他人權 保障相關法令,應符合憲法及國際人權規範之意旨。
3.未來修改法律
規定國家各機關應依本法檢討、修正、廢止或制定相關法令, 以利人權之促進及保障。
貳、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一、立法說明
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是聯合國(United Nations)長期以來關注之議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年舉行研討會,會議之結論為建立「關於國家促進及保護人權機構的地位及職權之原則」,即通稱之「巴黎原則」。該項原則後來得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1992/54號決議採納,其後又經聯合國大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48/134號決議贊同。「巴黎原則」之內容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即(1)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促進」及「保護」人權之權限與職責之具體規定;(2)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組成程序及其獨立性與多元化須有所保障之規定;(3)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得以採行各種業務方法之規定;(4)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得具有準司法權功能之規定。
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參酌聯合國已設立之準則、其他國家之法制及經驗,及我國之憲政情形,鑑於我國中央政府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職權運作皆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宜設於總統府,且更應確保其職權之獨立、超然及公正。本會採委員制,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並延聘民間對人權議題及工作著有研究及實踐人士為委員,探討我國人權發展,弘揚人權保障之價值,推進各項人權保障政策。
二、草案要點
(一)人權委員會職掌
1.研擬及檢討有關促進及保障人權之政策與法令。
2.製作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
3.推動人權教育,宣導人權理念。
4.落實國際人權規範,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
5.處理重大人權事件。
6.訪視有重大危害人權之虞之相關處所。
7.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二)人權委員十一人,其任命資格與審薦事宜,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參、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一、立法說明
鑒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涵蓋研擬及檢討有關促進及保障人權之政策與法令、製作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推動人權教育與宣導人權理念、落實國際人權規範與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處理重大人權事件、訪視有重大危害人權之虞之相關處所及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等,茲依據各項職權之特質,並參酌聯合國已設立之準則及其他國家之法制及經驗,訂定各項職權行使之方式及程序之規範。而在調查權部分,鑑於我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院及各部會之職權運作,皆與人權息息相關,為維護我國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健全運作,使機關職權各有分際,本草案所研擬規範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原則上不介入憲法或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機關調查中之事件,所調查之重大侵害人權事件,亦宜以具有普遍性影響者為限。但為使各項職權發揮探照燈之功能,發覺侵害人權之情事,職權行使之結果自應公布並建議改善,作適當處理,促使人權保障更為進步與普及,亦不致紊亂國家機關行使職權之機制。
二、草案要點
(一)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內涵
應依照國際人權公約之有關原則,分別就公民權、政治權、經 濟權、社會權及文化權等,製作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客觀詳實評 鑑國內每年人權狀況。
(二)擬定人權教育計畫及推動人權教育之職權。
(三)人權調查之程序審查規定。
(四)人權調查之執行人員。
(五)人權調查之方式,及受調查者負有接受調查之義務。
(六)重大人權事件得進行和解、調解或仲裁。
(七)人權調查結果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決議書,對外公布及通知申請人,並明定經決議認有侵害人權之情事者,其處理之方式及回報之督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