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今天表示,陳總統水扁先生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於總統府依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親批拒服兵役之宗教良心犯、曾茂興案、蘇炳坤案等二十一人的特赦令,並於今天國際人權日實施。
游秘書長進一步表示,總統是參據行政院、法務部及國防部的研議結果,也為符合人權保障的世界潮流,落實新政府重視人權的理念,並回應立法委員及社會的建議,所以在十二月八日上午批示了特赦令。
游秘書長也說明特赦案的背景:
一、 拒服兵役宗教良心犯:
黃嘉明等十九人均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基於信仰教義要求放棄學習戰事,服役後拒穿軍服,也拒絕接受軍事訓練,以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分別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而我國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對於因宗教信仰因素而拒服兵役者,已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所以如果仍將少部分在監服刑或假釋中的宗教良心犯繼續囚禁或保護管束,實欠公平;何況其等寧可選擇於獄中長期服刑,也不願服行較短的役期,顯見非畏苦怕難,逃避兵役。所以,總統對於現行在監執行及假釋中的黃嘉明等十九名宗教良心犯,依赦免法第三條前段規定,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 曾茂興公共危險案:
曾茂興為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榮譽會長,為喚起輿論重視勞工權益及聯福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擅自關廠,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致使為數眾多之勞工及其家眷頓失生計,也為促請政府相關單位儘速介入處理,而帶領該公司員工在鐵路平交道拉布條、靜坐、俯臥鐵軌阻斷火車通行,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雖為法律所不許而構成犯罪,但其情可憫,且其入監執行已數月,可達警惕之效;所以總統依赦免法第三條前段規定,免除其刑之執行。本案並非政府認同其行為,主要是彰顯政府照顧及關懷弱勢勞工的用心。
三、 蘇炳坤強盜案:
有關蘇炳坤一案監察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立法委員、檢察界均認本件判決確有爭議,本案曾經聲請再審四次、提起非常上訴四次均遭法院駁回,其司法體系內之法律救濟程序已窮,惟審酌該案判決有罪之證據僅憑共同被告郭中雄前後矛盾之供述及自白,尚乏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所以總統為濟司法之窮,並落實重視人權的理念,依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使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游秘書長強調,總統對於人權一向極為重視,在其五二○總統就職演說中也提到,願意承諾對於國際人權的維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中華民國不能也不會自外於世界人權的潮流,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也期待「國際人權法典」能夠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更希望實現聯合國長期所推動的主張,在台灣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且邀請國際法律人委員會和國際特赦組織這兩個卓越的非政府人權組織,協助我們落實各項人權保護的措施,讓中華民國成為二十一世紀人權的新指標;總統也堅信,不管在任何一個時代、在地球的任何一個角落,自由、民主、人權的意義和價值都不能被漠視或改變。
註:特赦名單
黃嘉明、張文明、謝凱祥、陳建化、葉鎧瑋、高駿諺、邱盛富、楊路加、賴忠豪、林忠義、巴志昌、劉寒森、邱啟傑、黃嘉淳、駱文義、吳春木、趙正文、趙正華、邱啟豪(以上十九人為拒服兵役之宗教良心犯)及曾茂興、蘇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