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1年12月04日
總統委任律師陳玲玉去函中國時報要求刊載更正報導
針對中國時報今天嚴重毀損陳總統名譽之不實報導,總統委任律師陳玲玉今天下午已去函該報負責人,要求刊載更正報導,並就報導相關疑點提出答覆。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玲玉等人,晚間以受任人身分,代表陳總統正式要求中國時報於函到次日在該報第一版頭條以相同篇幅刊載有關訊息之更正報導,以正視聽。
去函嚴正指出,陳總統個人從未收到蘇惠珍女士所簽發且抬頭給「謝長廷」之面額新台幣四百五十萬元之支票,總統並從未收到以上述支票作為其競選台北市長之政治獻金,函中並就中國時報報導內容的諸多疑點,請該報立即函覆。
律師函內容為: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九一國際字第一二一一號
受文者:中國時報發行人兼董事長余建新先生
中國時報社長林聖芬先生
中國時報總編輯黃清龍先生
副 本 中國時報記者羅如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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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者 中國時報記者孫永泰先生
主 旨:貴報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版頭條所報導之「四五O萬支票 扁選北市長獻金」乙事,乃係子虛烏有,與事實完全不符,業已嚴重損及陳水扁總統之聲譽。請 貴報於函到之次日在 貴報第一版頭條以相同篇幅刊載有關訊息之更正報導,以正視聽。
說 明:
一、本所律師業受陳水扁總統之委任,代為處理 貴報「四五O萬支票 扁選北市長獻金」相關報導之事件。
二、貴報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版以「四五O萬支票 扁選北市長獻金」作為頭條新聞,並於內文記載:
「可靠消息指出,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開具『謝長廷』抬頭的四 百五十萬元支票,最後輾轉作為八十三年底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 的政治獻金。當時謝長廷擔任陳水扁競選總幹事,身為綠營金主 之一的蘇惠珍透過南部大老余陳月瑛,轉交這張支票,作為政治 獻金。」
「據指出,在一次黨內輔選會議中,同為中常委的余陳月瑛正好坐 在謝長廷旁邊,余陳將這張由蘇惠珍開具謝長廷抬頭的支票交給 謝,作為輔選陳水扁之用。余陳月瑛昨天也證實,當年確曾交了這 張支票給謝長廷。」
「日前在陳水扁總統南下輔選時,謝長廷也當面向陳總統報告此事 的來龍去脈,並認為此案對選情衝擊不大。」
「惟黨內亦有人顧忌,讓陳總統與蘇惠珍因此發生瓜葛,在觀瞻上 不宜,因此傾向不主動說明。」云云。
三、對於 貴報所為之上述「綜合報導」,以及 貴報就上述報導所為之「標題」,本所律師謹代陳總統嚴正聲明如下:
(一) 陳總統個人從未收到蘇惠珍女士所簽發且抬頭給「謝長廷」之 面額新台幣四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以下稱「系爭支票」)。
(二) 陳總統從未收到以「系爭支票」作為其競選台北市長之政治獻金。
四、依照陳總統之上述聲明可知:「系爭支票」與陳總統完全無關。因此,本所律師爰請 貴報立即函覆下列疑點:
(一) 貴報所稱「可靠消息指出」,究係指何人所提供之消息?該人士所稱「四百五十萬元之支票,最後輾轉作為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的根據為何?
(二) 如果假設 貴報所載:「余陳月瑛女士證實,當年確曾交了這張支票給謝長廷」屬實者,則余陳月瑛女士是否向 貴報表示:「這張支票係作為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之政治獻金」?
(三) 何人向 貴報表示:「陳水扁總統南下輔選時,謝長廷也當面向陳總統報告此事的來龍去脈,並認為此案對選情衝擊不大。」?
(四) 貴報所記載之「黨內亦有人顧忌,讓陳總統與蘇惠珍因此發生瓜葛,在觀瞻上不宜,因此傾向不主動說明。」,究係指那個政黨的那位人士為如此表示?
(五) 貴報對於上述記載之消息來源,是否經過查證?
(六) 貴報對於「扁選北市長獻金」一文,為何未曾向陳總統本人或總統府之相關人士查證?
(七) 貴報第一版文末記載「相關新聞詳刊二、四版」,則 貴報第二版及第四版所刊載之消息,何者與「扁選北市長獻金」有關聯?
五、綜上所述, 貴報所為之前述與陳總統有關之報導,均屬不實,業已嚴重影響陳總統之聲譽。鑒於茲事體大,本所律師爰代陳總統函請 貴報立即於函到之次日在 貴報第一版頭條以相同幅篇刊載有關上述訊息之更正報導,以正視聽,並免事態擴大,至為感禱。
律 師: 陳 玲 玉
律 師: 黃 瑞 明
律 師: 傅 祖 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