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89年06月16日
澄清-桃園縣北區焚化廠之籌設過程一切符合法定規定及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副總統辦公室今天表示,呂副總統秀蓮女士在擔任桃園縣縣長期間,該縣北區焚化廠之籌設過程,一切符合法定規定及程序,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執行,然而該案之決標是在五月二十日呂副總統就職後辦理。
副總統辦公室是針對某立委至台北地檢署申告「呂前縣長瀆職違法將桃園縣北區焚化廠於八德市水源保護區」案,特別作以上的澄清。
副總統辦公室並引述桃園縣政府澄清新聞稿指出,「本案之決標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呂副總統就職後辦理,相關資格標之審查及底價核定等作業,均由本府依規定核定辦理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完成決標,非該立委所言之經呂副總統核准辦理之不實陳述」。
桃園縣政府澄清新聞稿如後附,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