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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說明雲林縣副縣長任命案事
中華民國88年08月16日

  針對今天某晚報報導「雲縣副縣長,任命令烏龍」乙節,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因此,副縣市長於縣市長任命時,即生效力,其呈請 總統任命,僅係完成程序效力,故總統令發布日不等於生效日,僅表示當事人曾擔任該項職務。

  公共事務室進一步表示,副縣市長縱已離職,仍應依主管機關之呈請,辦理任命,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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