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88年06月13日
副總統參加國立中興大學台北校區畢業典禮
連副總統今天指出,過去這十年來,中華民國的民主化工程,好像高速火車一樣,在平穩中快速前進,我們完成了許多歐美國家可能需要上百年才能達成的民主成就。我們的民主只是起步,與理想還有一段距離。在台灣民主化的同時,我們的司法制度仍然有待改進。
副總統也表示,目前司法改革可以說是全民的共識,也是李總統就任第九任總統以來念茲在茲的一項大事,日前李總統在「台灣的主張」一書中,又再度提示要加速司法改革工作。
副總統在今天晚上參加國立中興大學台北校區畢業典禮,並以「改革司法的主張」為題,發表演說時作了以上表示。
對於司法改革,副總統認為有四個方向值得大家共同努力:一、應採取組織結構與訴訟程序並重的策略;二、整頓司法風紀,恢復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心;三、建立自治自律與合理監督並行的機制;四、引進司法民主化措施。
副總統演講內容為:
李校長、吳院長、各位老師、各位家長、各位同學: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來到這裡,與各位分享畢業的喜悅,看到這麼多年輕的學子,完成了學業,準備開創自己的未來,充滿信心,積極進取,非常感動,祝福大家鵬程萬里,今後在各個工作崗位上順利成功。
恭喜大家完成了大學學業,祝福大家都能實現自己的夢想之外,更重要的,是想和我們未來社會的菁英分子,在新世紀來臨的前夕,談一些我們對新世紀的願景。有朋友告訴我,「唸商的人,最可惜的是在金錢中失去了熱情;唸法的人,最可怕的是在權力中迷失了自我。」在我年輕時,也有一位長輩告訴我,「最能造福人群的,是學社會科學的,但禍害千年的,也是學社會科學的。」各位都是唸法商的,將來除了進入企業之外,有很多人都會在法律和政治領域的服務,而不管你們將來職位的高低,你們的觀念、你們的價值、你們的判斷,都將會影響到我們國家司法與政治的品質。
過去這十年來,中華民國的民主化工程,好像高速火車一樣,在平穩中快速前進,我們完成了許多歐美國家可能需要上百年才能達成的民主成就。我們的民主只是起步,與理想還有一段距離。在台灣民主化的同時,我們的司法制度仍然有待改進。
民主不是徒有選舉而已,民主必須建立在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上;要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我們必須進行司法改革,建立公平正義的司法制度。本人最近常提到優質民主的概念,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涵,就是司法的改革。
目前司法改革可以說是全民的共識,也是李總統就任第九任總統以來念茲在茲的一項大事,日前李總統在「台灣的主張」一書中,又再度提示要加速司法改革工作。但是我們今天改革司法,必須從民眾的角度出發,我個人認為,有四個方向值得我們共同來努力:
一、應採取組織結構與訴訟程序並重的策略
我國現行司法機關的組織相當複雜,人員眾多。憲法雖明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司法院主要功能卻是司法行政而非司法審判,至於終審司法機關則屬多頭馬車,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外,又有大法官會議的設置,組成的人員包括大法官、法官、評事及委員,人數遠超過一百人,以我國目前的人口和面積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日本最高裁判所十五名法官比較,不成比例。據說,未來行政法院還要分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將法院化,改為一審一覆判的制度,結構更為龐大,員額更增多,這些組織實在有必要作合理的調整。
司法機關的組織結構固然要加以改革,但更重要的是:訴訟程序和訴訟實務上運作方式的改進。具體的講,我們發現目前法院不斷擴建,法官員額逐年增加,但是法官個人的工作負荷卻未見減輕,尤其終審法院未結案件相當多,老百姓的糾紛和爭議,從起訴到最終判決,如果要等待三年五載還得不到一個結局,縱然最終的判定是公平正確的,也會成為所謂「正義的遲延就是正義的拒絕」(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所以,一定要全面檢討現行的訴訟法規及實務上的運作方式,減少訟源,發揮合議審判的功能,提高判決的公信力,更須避免不必要的上訴,使司法資源作更有效的運用。
二、整頓司法風紀,恢復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研究司法制度的中外著作,大致上都認為一個優良的司法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法學精湛,二是操行端正。我國近年法學教育發展迅速,司法官考試相當嚴格,所以一般司法官的法學素養都在水準之上,所以主要的問題在於少數司法官操守遭到懷疑,處理案件的態度受到詬病。甚至有少數法官聽到他人或媒體批評與評鑑,就動輒要控告別人。須知法官也是公僕,當然應受到人民和輿論的監督,乃是天經地義的事。關於司法官操守的問題,有關部門當然早己注意並謀求改進之中,最近還提出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的各項措施,這方面應加強執行,務求達到存優汰劣,弊絕風清的境界。
三、建立自治自律與合理監督並行的機制
要維護法官的審判獨立,必須尊重其自治及自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除經由案件的審級救濟程序,發揮對下級法院的影響力和拘束力之外,不得作行政上的干涉,以免妨害審判獨立。司法官的行為規範,主要依靠自治及自律,但自治或自律也不應漫無標準,一旦發現司法官無法有效的自治,或者違反自律的良法美意時,有關部門有必要採取合理的監督措施,以維持良好的風氣,避免人民權益遭受損害。
四、引進司法民主化措施
我國的訴訟制度基本上是採取歐陸國家的法制,原本有其優點,但是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諸如傳統習性、人力與設施不足、案件數量快速增加等,造成原有制度的設計受到影響。最常受到指摘的現象,例如:檢察官與刑事被告地位是否對等,在訴訟中缺乏真正的言詞辯論;又如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太大,同類事件不同法官或不同審級,判決結果經常南轅北轍,更減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本於司法民主化的各種措施,像陪審制、參審制在民主先進國家已行之多年,而頗有績效,似乎可以在適當時機加以考量,以便徹底改革目前的弊端。
制度的改革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研議才能定案實施,而改革功能的發揮也需假以時日,但是我們都可以感受到,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事實上,一般民眾對司法的期望其實不多,他們希望司法人員能做到:一、廉潔,二、正確,三、迅速有效率,頂多祇再要求司法人員態度良好,這樣民眾就可以信任司法制度,因此司法機關應迅速去推動、去改進,讓民眾可以感受到司法保障合法,打擊非法,伸張正義,保獲人權的功能,進而建立優質民主,讓中華民國在廿一世紀成為真正現代化的國家。
最後,祝福各位同學未來在工作崗位上鵬程萬里,順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