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87年12月02日
總統聽取行政院簡報有關地方制度法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研修內容
李總統登輝先生今天肯定內政部擬訂「地方制度法」草案,及財政部研修「財政收支劃分法」,所作的努力;總統特別要求行政院等相關單位,務必將政府再造後,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及人民進一步享有的權益,能讓民眾有明確的了解。
行政院長蕭萬長下午率同內政部長黃主文、財政部長邱正雄、行政院主計長韋端,到總統府,向總統簡報地方制度法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研修內容。副總統連戰、考試院長許水德、總統府秘書長黃昆輝等首長也在座。
由於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都是配合政府再造的工程,而重行擬訂或依據相關法令作必要的增修。因此,總統在聽取報告後,特別嘉勉相關人員的辛勞,也期許上述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行政院能透過先期的協調,使立法委員們都能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而能順利的完成立法程序。
蕭院長也表示,根據立法院會的決議,要求行政院必須要在十二月五日前,將「地方制度法」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研修內容,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今天向總統簡報,明天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就送立法院。
黃主文部長首先表示,「地方制度法」草案,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省制度調整規定,配合政府再造的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所建構的法制基礎,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而制訂。
他說,建構包括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地方制度,並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預算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修正,來調整中央與地方,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關係。
黃主文表示,這項草案分五章共八十四條。其重點為:
-地方自治團體明定為公法人,並界定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定義,且設計地方自治團體權責相符之機制。
-直轄市之組織與權限,仍維持現行之地位。
-直轄市政府置二位政務副市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首長外,均為政務人員,由市長任免;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充實縣(市)政府之組織,擴大縣(市)長之人事權,規定縣(市)政府置一至二人之副縣(市)長及三至五人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一級單位主管,由縣(市)長任免;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費用支給法制化。
-規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違背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辦理委辦事項,不得違反法令,亦不得逾越權限。如有違反之情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對地方行政首長之停職採嚴格主義。
-為避免公職人員出缺後所遺任期過短之補選,造成社會成本耗損之浪費,對於地方民意代表之補選,考量議事運作之可行,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對於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補選,兼顧補選當選人之適當任期,規定所遺任期如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隨後,邱正雄部長在報告中表示,精省後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中,所得稅、貨物稅維持提撥百分之十(即新台幣五百億元)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
另外,他說,營業稅改為國稅後,百分之六十歸中央,百分之四十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原省稅課收入來自於國稅部分劃歸中央,來自於地方稅部分劃歸縣(市)。
主計長韋端特別指出,因精省後台灣省政府大部分支出項目均移由中央負擔,以八十八年度為例,台灣省政府總預算(含追加預算)歲出金額為三、四四八億元,連同省府短編之四九一億元,合共為三、九三九億元,而精省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省原實質收入扣除重複計列部分移歸中央者僅二、一O二億元(含省營業稅百分之六十歸中央部分),差短數為一、八三七億元,此差短數須由中央承受。
邱正雄並表示,有關統籌稅款分配制度,經依透明化、公式化及照顧貧瘠地區原則完成初步規劃,設算結果,各縣(市)稅課收入都比現制明顯增加。
他特別說明基準財政收入額為統籌稅款分配前的各該縣市稅課收入,亦即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的稅收加回饋金,及未依各地稅法最高稅率課徵的稅收差額。
因此,邱正雄指出,基準財政需要額包括:
-正式編制人員(包括教育、警政人員)人事費。
-法定社會福利支出:全民健保、農保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等。
-基本建設經費:為本項可供分配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並按各縣市轄區人口數、土地面積、工業從業人口、農林漁牧從業人口、環境污染指標等比例,各以百分之卅五、百分之卅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十加權設算,其中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