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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87年05月25日
總統參加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開幕典禮
  李總統登輝先生今天應邀參加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開幕典禮並致詞。
  總統致詞內容為:
  登輝很高興宣佈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開幕。此次大會距我們主辦貴會第一次亞太地區會議已經有三年。登輝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向各位與會代表表示熱烈歡迎之意。
  自貴會於一百二十五年前以「國際法改革及法典化學會」為名創立以來,從未有大會在中國舉行,中華民國很榮幸擔任此次重要國際會議之地主國。
  以獨立國家主權平等為基礎之現代國際法,起源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才傳入中國及東亞地區。一八六四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 A. P. Martin)將亨利惠頓(Henry Wheaton)之「國際法原理」翻譯成中文取名為「萬國公法」,並透過中譯本,使日本、韓國及東亞其他地區,認識了歐洲國際法傳統。
  中華民國也是亞洲第一個採取共和體制的國家。一九一二年元月三日,中華民國 國父及首任大總統孫中山先生在中華民國成立後之政策演說中聲明,中華民國成立後「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期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以使中華民國「見重於國際社會」。
  中華民國成立以來一貫之政策,為善盡以平等及正義為基礎之國際義務,支持國際法之進步發展,並信守以法治維持世界秩序。
  在一九四四年頓巴敦橡園會議中,中華民國、美國及英國決定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新的國際組織,此即爾後之聯合國。中華民國在會中提議,國際爭端之解決必須充分考慮正義原則及國際法;所有爭端,不管其成因,均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且所有國家應接受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並且成立一委員會,即爾後之國際法委員會,將國際法予以法典化,並草擬新的國際公約。所有這些提議,除了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外,均為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六日在舊金山舉行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所採納。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聯合國憲章生效,中華民國立即毫無保留地接受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中國人民直接選舉代表組成之制憲大會,以孫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為基礎,制定了新憲法,使中華民國成為一個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此部憲法特別在第一百四十一條述明中華民國外交政策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因此成為第一個在憲法中載入以聯合國憲章為外交政策指導原則之國家。
  聯合國成立五十三年以來,國際法之進展顯著。目前全世界人民皆已深信,國際法應植基於若干基本原則:禁止使用武力;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無論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之差別,尊重所有人之人權及基本自由。此外,為達成共同目標,各國也越來越願意接受其主權受限,並願認可個人在國際層次上的某些權利。由於國家間關係日趨緊密,許多領域之活動目前均由國際法所規範。在人權、貿易、通訊、觀光、文化與科學交流、環保、及反制販毒、犯罪與恐怖主義等領域之國際合作,亦與日俱增。
  隨著冷戰結束及意識形態之消退,世界正集中力量於經濟及民主發展,以達成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五條所揭櫫之精神,創造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增進國際間之和平友好關係。
  為協調所有國家及其人民之快速發展,所有國家,尤其是像中華民國之民主國家,均應在聯合國體系之內享有適當之地位。聯合國憲章第一條即指出,聯合國組織之目標是成為協調國家行動之中心,以達成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共同目標,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道方面之國際問題,並鼓勵尊重所有人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及宗教而有所差異。
  為促進全球之共同發展,我們亦堅信,必須以國際法解決紛爭,達成維持全世界和平、穩定及繁榮之共同目標。
  今天,來自五十多個國家之國際法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在中華民國集會討論共同關切之國際法問題,實是一大盛事。儘管各位觀點或有不同,但登輝確信,我們都有一個共同信念,那就是國家及人民間之關係應以法律規範,而國際爭端或國內異議都不應該以武力解決,以結合全人類之心力,在和平中追求發展,共締文明新境。
  最後,登輝再度重申很榮幸主持此一大會,並盼各位在中華民國停留期間一切如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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