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86年11月24日
總統關切新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天表示,李總統登輝先生期勉政府各相關單位在新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布後,應積極落實,有效改善社會治安。
總統一直非常關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工作。總統認為,新法對提高政府檢肅非法槍械的持有,與有效遏止槍枝氾濫,進一步嚇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將發揮正面、積極的作用。
總統也表示,治安的維護是政府施政重點工作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公布施行之後,各相關單位應彼此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發揮團隊精神,做好槍砲、彈藥、刀械的管制工作,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更多的保障。
總統同時呼籲,全民和警方攜手合作,共同為打擊不法、維護社會安定,奉獻心力。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要點包括:
-增訂槍砲、彈藥之種類,並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以應實際需要;
-增列轉讓、出租、出借槍砲、彈藥犯罪類型之處罰;
-為加強槍砲、彈藥之管制,確保社會治安,就本條例各罪均酌予提高刑 度;復為有效摧毀犯罪人之經濟基礎,以免再犯之機會,爰就各罪增(修)訂罰金。以第七條為例,舊法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送槍械者,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訂後之新法,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自首報繳槍械行為,應報繳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始得適用減輕或免刑規定。如嗣後發現報繳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規定之罪論處;
-為確實對槍砲犯罪人施以矯治措施,增訂強制工作規定;
-為兼顧原住民特殊之生活習慣,增訂有關減輕、免除其刑及不適用強制工作之規定。
另外,新法第十六、十七條為新增,該條文全文如下:
第十六條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