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總統登輝先生今天上午蒞臨監察制度國際研討會,並應邀致詞。
總統致詞內容為:
監察制度國際研討會,今天起在台北隆重舉行,各位遠從亞洲、歐洲、美洲、大洋洲各個地區及國家,前來我國參加,登輝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表示誠摯的歡迎之意。
我們都知道,西方各國的獨立監察制度創始於西元一八○九年,當時瑞典憲法即已規定,為保障國家法律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得設置獨立的監察使,其人選由議會選舉任命,直接向議會負責;其職責係以議會獨立代表的身分,監督所有行政官員和法官。並透過受理公民申訴案件,對有關行政機關行使監察權。西元一九一九年,剛獨立的芬蘭也採行此種監察制度,成為第二個採取監察制度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丹麥、紐西蘭、英國紛紛倣效,並進一步擴及大英國協和其他民主國家。根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及地區採行獨立的監察制度。因此,監察制度已在世界各國政府體制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我國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到今天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我國憲法是依據 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採行五權分立,其中監察制度就是沿襲我國固有的御史制度。此一「五權憲法」體制自民國三十七年實施,到今天已經四十六年。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將監察委員的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使我國監察制度邁入新的紀元。
依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監察院的職權有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此外,為行使憲法上的監察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又依監試法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均由考試院諮請監察院派員監試。至於監督官吏之對象,上至總統,下達地方基層公務人員。
此次研討會的主題有「監察權對政風與社會風氣之影響」、「世界各國監察權行使之現況」、「監察權對司法之調查」等三項。相信在這四天的研討會中,以各位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必定能集思廣益,為監察制度的發展,提供寶貴的意見。尤其這是第一次中西監察制度的探討交流活動,對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演進,必定會有深遠的影響。
監察制度的特性是監督官吏的行為,並就其違法失職予以糾正或彈劾。各國監察制度的內容,在細節上雖未必完全相同,然而在原則上則大致相同。概括來說,各國監察使之職權約有下列四種:一、受理陳訴;二、調查案件;三、對事補救;四、對人制裁。而不論監察使的產生方式如何,均得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是以,各國監察制度發展趨勢,多走向專設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展望未來的監察制度,除了在監督行政、糾察官吏、維護法令之外,以下三項將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第一、民主理念的追求與發揮:監察權是民主政治的特徵,而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關於監督行政部門的監察權,在各國憲法規定雖不盡相同,但其理論的重點,均係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用權力分立的方法,使各種權力發生制衡作用,以保障人類各種自由權免於被侵害,亦即監察權不僅要求行政作用應符合依法行政、法律優位的原則,尚應努力排除政府專斷權力的機會。因此,在監察權仍方興未艾的時候,加強民主理念的追求與發揮,應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第二、主動保障人權:監察制度的調查、糾正及彈劾等職權,是為阻止政府機關不當或濫用其公權力致妨礙基本人權及支持個人尊嚴而存在。事實上,保障人權本來就是政府的任務之一,監察權身負監督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責任,正可成為主動保障人權的專責機構。而人權已從基本人權及參政權發展為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甚至於適當環境權及發展權也在逐漸形成中。因此,力促人權的提昇,以使因政府不當行政致人民受損的程度減至最低,應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第三、促進國際和平:世界各國如果能對內化解民怨、淨化政治,對外透過國際合作,自可消弭國際衝突。而對內化解民怨、淨化政治,正是監察權的主要作用及目的。因此,如何加強監察權的行使,以促進國際和平,應是我們積極追求的最終目的。
在座的貴賓,有些是第一次來到我國,我們希望能利用在我國停留期間,多到各地了解實際情形,並歡迎提出寶貴意見,作為我們改進的參考。
最後,祝大會順利成功,大家健康愉快!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