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荐小組」第四次會議於今(廿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總統府舉行,由李副總統元簇先生主持,全體委員出席。
會議曾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三兩款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以及任簡任職務十年以上之公務員名單,進行廣泛討論。鑒於監院功能性的需要,此兩款人士之審荐,認以職位較高者較為理想,具簡任司法官部分應重視有無司法行政工作經歷,簡任公務員部分則應重視其經歷及專長,會議遂根據此一原則進行初步選擇。
第五次會議預訂於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續在總統府舉行。